作者: chip (瘋狂馴車手) 站內: FZers
標題: Re: [問題]路邊停超久的FZR
時間: Sun Nov 14 14:48:27 2004

※ 引述《Drumsplayer (對不起,我是鼓手...)》之銘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得由
>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
> 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   前項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
> 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
> 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令清除之。
>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
> 法令清除。
> =============沒一點有說到路人可以自行檢驗呀............@@"
最近在唸民法,給大家參考看看....有錯請指教^^

○遺失物之拾得意義  遺失物之拾得乃發見他人遺失之[動產],而占有之一種法律事實.

○拾得人之義務  1.通知、揭示、報官:...這不用多說了吧(民法§803)
                2.保管及返還: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
                  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
                  還之.(民法§805第一項)

●拾得人之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可請求保管遺失物之費用
                  (民法§805第一項))
                2.報酬請求權:拾得人於遺失物之所有人認領時,得請求其物價值之
                  十分之三之報酬.
                3.遺失物所有權之取得: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
                  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
                  ,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民法§807)於是拾得人即取得其所有權矣.

以上

能不能自行驗車的部份我就不清楚了...還太嫩....
我想說汽機車算是動產部份,給大家當做參考~~:p

(文摘自 民法概要 鄭玉波 著 東大出版社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部份 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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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chip 218-175-187-22.dynamic.hinet.net 發表owen :可是  車子有車牌=有車主=/=遺失物(無主物)  對嗎?          04/11/14
→ chip :遺失物:不本於占有人之意思,而脫離其占有,而脫離本人         04/11/14
→ chip :占有,以致現況已無人占有~所以停在路邊很久的車,也不         04/11/14
→ chip :能夠就說一定是遺失物~                                     0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