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實在忍不住了...
時間: 東吳機研站 Mon Jun 18 09:56:01 2001

今天實在忍不住了...
寫了E-mail到台北縣政府及縣長那申訴

1.
今早在板橋民生橋頭,板橋往新莊方向..
一堆警察站崗..
原以為發生車禍..後來仔細看看...
是機車專用道的分隔島在上下橋處各約10公尺..
被打掉施工(搞不清楚瑋何要打掉???)
所以有警察在那維持秩序..
這時竟有一台白色自小客就給他開到機車專用道...
一堆警察目送他上橋..也目送他下橋...
可笑的是一堆人民保母..竟沒一個理他...
沒有拍照...沒有制止...沒有紀錄...
當作沒事發生...
害我們機車道塞半天...

2.
同樣是民生橋頭板橋往新莊方向...
那邊路口設有直行機車停等區...
可是卻沒有設機車待轉區...
所以每次待轉機車都得繞到直行機車停等區內等候..
第一是不方便..待轉區的設置不應是這樣..
第二是直行車輛的停等區似乎就被剝奪..
失去了設置的好意..
煩請留意..謝謝..

3.
北縣中和市捷運景安站外圍馬路目前依舊在施工..
慢車道被縮減剩一線道...
可是卻有一堆計程車大剌剌地就停在景安站馬路前...
中和景平路上...
妨礙了直行車輛,也妨礙了轉向進入景平路的車輛..
可使那邊的執勤員警也沒有要求
他們禁止在那招攬乘客..

4.
板橋中和交界的板南路中山路口現在上班時間都有員警執勤...恩恩..不錯...
可惜的是..那邊路口畫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但仍有一堆汽機車駕駛不遵守..
也任意轉彎...
可是員警仍是沒有疏導制止...

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
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
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
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
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
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襄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
、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
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
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
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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