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8.02.24)
時間:東吳機研站 Wed Nov 29 14:30:57 2000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8.02.2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
                   該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汽油引擎汽車於排氣
                   管直接測定,機器腳踏車於排氣管密套長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
                   套管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
                   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
                   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
                   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
                   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
                   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
                   車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
                   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
                   牌照檢驗。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不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
                   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係指經吊銷
                   、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重行申請
                   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
                   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
                   其他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
                   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一一○公斤後之重量。所稱汽車空
                   車重量係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
                   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
                   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
                     油氣、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
                     燃料。


第  三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
           左表:


第  四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五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
           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六  條     機器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
           ,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七  條     機器腳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HC)之標準,規定如
           左表:


第  八  條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九  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測定方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
           。

第  十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已另定開始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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