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8.02.24)
時間:東吳機研站 Wed Nov 29 14:30:57 2000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88.02.2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
該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汽油引擎汽車於排氣
管直接測定,機器腳踏車於排氣管密套長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
套管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
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
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
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
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
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
車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
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
牌照檢驗。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不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
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係指經吊銷
、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重行申請
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
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
其他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
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一一○公斤後之重量。所稱汽車空
車重量係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
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
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
油氣、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
燃料。
第 三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
左表:
第 四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五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
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六 條 機器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
,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七 條 機器腳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HC)之標準,規定如
左表:
第 八 條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九 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測定方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
。
第 十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已另定開始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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