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iumph (TIS#73) 站內: Cygnus-X_4V
標題: Re: 小心買到贓物喔!!!
時間: Fri Aug 12 07:45:39 2005
※ 引述《Triumph (TIS#73)》之銘言:
> 小弟的MSP昨天被幹走了...在北市內湖...我還裝了防盜螺絲...
> 完全沒用...現在車子趴在地上...唉唉...
> 避震是沒有掛氣瓶,組尼可調的版本...
> 我已經去報了案...不過警察說找到的機會很低...
> 如果有車友最近想買避震的話...請小心一點...
> 那些說沒有保證卡,啥搞丟,會再找找的...(這裡沒有特別意思)
> 至於小偷...如果這些錢就可以買到你的人格...我替你感到悲哀!
我上網查了一下...
所謂贓物,指因犯財產上罪所取得之物,不論是偷來、搶來、騙來、強盜、
綁票或恐嚇而來的財物都是。
略可分:
1.收受小偷贈送贓物。(收受贓物罪)
2.代他人將贓物交與第三人。(搬運贓物罪)
3.寄藏他人贓物。(寄藏贓物罪)
4.明知是贓物而以買受。(故買贓物罪)
5.明知是贓物仍代為介紹親朋買受。(牙保贓物罪)
所以在毫不知情買到贓物不一定有罪的。(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如果在你猜忌該物品是贓物,同時你又買進,接受,使用,保留贓物等等,
也可能被當作知情處理。
另跟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
其犯罪事實。」
所以第三者最後會不會被舉告,也得看法官是否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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