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vaShin (你就一輩子在幹板自尻吧) 站內: Cygnus-X_4V
標題: 有改排氣管(非原廠型)可把這張列印起來
時間: Mon Mar 28 01:29:17 2005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三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本條「噪音」之定義(社維案件處理辦法)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而言。」(蕭玉文 民91 警察法規要題專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
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
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
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
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
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
,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
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
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
」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
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
、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
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
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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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對吧
沒關係,印成A4放在車廂即可
16跟18條講的是變更車體不包括排氣管(改排氣管=/=損壞不全)
就算他要刁排氣管,也要有環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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