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J" <jcch@********>, 看板: Car
標  題: 法官的心態對車禍刑責輕重的判定有很大影響
發信站: OpenFind 網路論壇 (Mon Nov  4 20:37:0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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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突然想起以前看到的一則報導:
有一個駕駛人闖紅燈撞死人,但司機態度惡劣又不與被害人
家屬和解,因此檢察官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理由是該駕駛明知
高速闖紅燈是極其危險之事,有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危險損害
之可能卻執意違規故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經過法院審理後裁定故意殺人罪不成立,另以極輕罪名判決
(忘了是什麼罪)理由是沒有人於違規時會心存傷人之念,
違規之意僅出於一己方便之心理而沒有傷人之心,
出車禍為意外之事,當事人應沒殺人之故意,故意殺人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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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看來好像檢察官說得有理,法官的理由似乎也沒錯只是判決
不符合大眾期望.不知大家有何看法?小弟我到希望那個態度惡劣
的傢伙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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