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PL.bbs@******** (水晶薔薇~班尼頓), 看板: Car
標  題: Re: 義交開罰單?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Tue Apr 30 20:24:1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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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記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
        ,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妳看到的是「交通助理人員」

        他們唯一能主動開單的項目就是「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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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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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PL.bbs@******** (水晶薔薇~班尼頓), 看板: Car
標  題: Re: 義交開罰單?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Tue Apr 30 20:27:3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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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shon (禁錮之魂) 提到:
> 要不然~我也可以亂照寄去警察局囉!!!

        為什麼不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違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
        實者,應即舉發。

        why n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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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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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OMANCHE.bbs@******** (好險 ), 看板: Car
標  題: Re: 義交開罰單?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Thu May  2 18:26:5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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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shon.bbs@******** (禁錮之魂)》之銘言:
> ==> PL (水晶薔薇~班尼頓) 提到:
> >         為什麼不行?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七條之一
> >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違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 >         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
> >         實者,應即舉發。
>          這個條例~~含混不清~~
>          需要收集到什麼樣的證據~~~
>          需要什麼樣的步驟~~~
>          不是只是一張照片就可以把人定罪~~
>          我也可以用數位相機拍下~在做修改~~~
>          死人也可以做活人~~~
>          如不相信~你也可以自己去拍照然後寄到警察那邊~~
>          看看他們處置ㄅㄟ~~
>          法律這件事~~是馬虎不得的!!!
>          有關一個人的權益問題~~
>          不是那麼簡單地~~~
> why not ?
數位照片目前在認定上問題很多 所以相關單位幾乎都不接受
而民眾舉發交通違規相關規定如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
    行舉發之: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
 五、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
 六、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檢舉違規停車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之車輛,經現場導護人員簽證者。
  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辦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
    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
    ,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
    、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第二十五條之二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後,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之三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
    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
    到案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四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
    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
 日起,已逾三個月者。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
 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者。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者。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

第二十五條之五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姓
   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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