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JGan.bbs@******** (喵喵汪!!), 看板: Car
標 題: Re: 二月九日起,可以告發龜車了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Fri Feb 7 19:09: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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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rispitt.bbs@******** (飛碟藍魔球)》之銘言:
> ※ 引述《zipo-min@******** (清風子)》之銘言:
> 法規不要看一半...
> 後面還有註解:
> 1.行駛於同向兩線道(四線車道)的國道..
> 排氣量超過1000c.c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 2.行駛於同向三線道(六線車道)的國道
> 1000c.c以上之小型汽車,時速達到80公里以上時...得行駛中線或中內車道
> 目前最新使用內側車道會罰款的是...
> 以時速80km/hr以下行駛內線的車子...罰3000...報紙是寫二月十日開始取締...
> 並不是佔用內側車道會被抓...只要時速夠...這是合法的...
您引用法規也是引部分而已,
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
http://202.39.131.148/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04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
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
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
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
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
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
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
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
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
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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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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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
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
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
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
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
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
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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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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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暫時"的意思很清楚吧! 請問多少的時速下能合法"佔用"呢?
目前中山高及二高內側的中央分隔島上都已立了牌子, 明白告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就是本條文所說明的: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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