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aChing.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看板: Car
標  題: Re: 當場在路上跟人槓上
發信站: 成大交管寰宇交流站 (Wed Sep 26 07:47:5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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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der_x.bbs@******** (南光太郎)》之銘言:
>   以當人就先打了左邊方向燈切到最左線的慢車道,前面的車
>   也『忽然』沒打方向燈就像左切,因為是循序跟在後面所以
>   也沒大礙,不過還是小叭了兩聲警告他,接著我開在慢車道
>   的右線,這個HONDA ACCORD就是開的有點怕吧,就是大概有
>   切過分道虛線一個車胎吧,不過總之,因此左邊的慢車道是
>   不能超過他了,就給機車騎吧,然後到了金山南路前,我要
>   左轉所以是一定要切到左邊,因為左線才是有轉彎用箭頭標
>   示,右線是直行用的,於是打了左邊方向燈,換到左線,正
>   在此時又見那HONDA ACCORD,漸漸地由一個車胎到整台車蠶
>   食鯨吞從右線滑到左線,然後也是沒打方向燈,於是我有點
>   不爽地又叭了三聲(喇叭最多連鳴三響、每饗不得超過一秒
>   ?我記得規則似乎是這樣?),接著到了路口打了左轉方向
>   燈左轉金山南路,沒料到那白色HONDA 又沒打方向燈要左轉
>   ,於是我因為他的左轉,也只好略微煞了一下車,於是又給
>   了他叭幾下,沒料到他就當場停下車來,人就走下來了,是
>   個年約五十的中年人吧,當然是邊走向我邊罵我在叭什?

相關法規謹摘錄如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 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 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第 98 條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二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
    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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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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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有你喜歡,那當然不可以! ── 請互相尊重。 :)

              路口左側讓右側  右轉應讓左轉車  幹道環內車先行  轉彎請讓直行車
    先行車流          ←            ↘            ≒  ≒          →
    讓路車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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