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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簽破交通罰單 判刑8月
發信站: OpenFind 網路論壇 (Mon Jul  8 17:08: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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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白雪/台北報導 
    被交通警察開罰單時最好不要太生氣,以免賠錢還惹上刑罰,一名洪姓男子因過馬路
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在簽名時刻意太用力,造成罰單破損,台北地方法院依毀損公文書罪
名判處他八個月有期徒刑,未獲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洪男並從五月下旬即因本案被收押
在看守所。
  依據刑法規定,毀損公文書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類似情形多半以易科罰金或
交付保護管束為多,被量處如此重刑的情況並不常見。
  四十三歲的洪姓男子是在去年八月十七日下午,於台北市忠孝東路與松山路口,要跨
越馬路時,因未走天橋而直接橫越馬路的交通違規事件,被正在值勤巡邏的信義分局福德
街派出所警員攔查取締。
  洪男在簽收違規單時以筆使勁,損壞三聯單上的移送聯及迴覆聯,在警員欲以現行犯
逮捕他時,又轉身跑入附近診所。
  檢警雖依妨害公務、對警員施暴等罪嫌起訴洪男,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以洪男身
材顯然不及警方情況下,不可能自陷於不利處境之可能,就對公務員施暴部分並未判決有
罪;但對毀損交通罰單部分,由於洪男一開始在庭訊時否認,直到警方提出當時罰單的照
片,最後才在審理庭上承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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