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riderblack@******** ( ) 看板: Car
標  題: Re: 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發信站: KKCITY (Tue, 22 Jan 2008 23:55:19 +0800 (CST))

※ 引述《bluemilk.bbs@******** (鳳山步校受訓)》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一件計程車乘客開門不慎造成的車禍受傷案,雖然推開門的是乘客,但刑責方面,乘
> 客僅涉及過失傷害罪,運將反而涉嫌法定刑度加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下有
> 期徒刑。但若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
>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是計程車違規停車在不可臨停的紅線上下客,所以當然會有過失,
每次看到一些白目乘客在路口等紅線區招計就覺得這種人真是很自私,
完全不會考慮這種違規停車行為會妨礙到其它人,也沒顧慮到可能造成
其它用路人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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