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icyuan@******** ( ) 看板: Car
標 題: Re: 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發信站: KKCITY (Sat, 19 Jan 2008 23:36:20 +0800 (CST))
※ 引述《bluemilk.bbs@******** (鳳山步校受訓)》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一件計程車乘客開門不慎造成的車禍受傷案,雖然推開門的是乘客,但刑責方面,乘
> 客僅涉及過失傷害罪,運將反而涉嫌法定刑度加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下有
> 期徒刑。但若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
>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意思是不是只限於營業駕駛?
如果只是自用小客車則不在此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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