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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發信人: bluemilk.bbs@******** (鳳山步校受訓) 看板: Car 標 題: 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發信站: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Mon, 07 Jan 2008 17:40:20 +0800 (CST)) 自由時報 一件計程車乘客開門不慎造成的車禍受傷案,雖然推開門的是乘客,但刑責方面,乘 客僅涉及過失傷害罪,運將反而涉嫌法定刑度加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若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來源 : 台北科大計中紅樓資訊站 redbbs.cc.ntut.edu.tw ※FROM : 125.231.22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