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bluemilk.bbs@******** (鳳山步校受訓) 看板: Car
標  題: 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發信站: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Mon, 07 Jan 2008 17:40:20 +0800 (CST))

自由時報

一件計程車乘客開門不慎造成的車禍受傷案,雖然推開門的是乘客,但刑責方面,乘
客僅涉及過失傷害罪,運將反而涉嫌法定刑度加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若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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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台北科大計中紅樓資訊站 redbbs.cc.ntu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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