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JGan.bbs@******** (喵喵汪!!) 看板: Car
標  題: Re: 高速公路速限改為+3km/hr是真是假??頁嗎??di?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Tue, 15 May 2007 14:22:58 +0800 (CST))

※ 引述《yapi1101@******** ( )》之銘言:
> ※ 引述《Ferrari.bbs@******** (海邊漂來的鱈魚)》之銘言:
> > 請問速限+10km/h這樣的寬限
> > 是有法源依據嗎
> > 還是只是一個執行的默契
> > 如果沒有法源依據的話
> > 理論上速限100開101也沒有申訴的空間
> > 是嗎
> > 這是我的一點疑問
> 法條上當然是沒有空間的.
> 但是, 由於政府不敢保證他的測量儀器沒有誤差.
> 為了"儘量"避免爭議, 所以才有速限+10的空間.
> 所以執法上就有空間了.
> (所以這種狀況, 政府通常會說"不取締", 而不是"沒有違規")
> 供參考...

速限+10"優先取締"算是警政署給各單位執行取締時的一個共同作業準則,
政府的測量儀器若有照標準檢驗局的規定按時送檢, 則誤差應在2kph以內,
(雷射測速的誤差更嚴, 好像是1kph以內), 所以公路警察局本來在二高陸續通車,
速限放寬到110時曾考慮把取標準改成113以上就照, 但後來各方意見認為不妥,
就像雪山隧道通車後, 速限70, 71以上就照也引來不少抱怨, 許多人怕被照,
就開50~60龜行, 嚴重影響車流....
因此當年二高取締標準就沒有由+10kph改成+3kph....
會訂出10kph主要是監理站對汽車的時速表的檢驗誤差是規定在10%
(速度表試驗器指示時速40公里時,汽車速度表指示應在44與36公里之間.)
因此合於這個檢驗的車輛, 在時速100左右時, 誤差應該在+/-10左右,
由於駕駛人只有車上的時速表可以知道時速, 因此若標準訂太嚴,
只會讓大家都降速行駛以免受罰, 結果只會讓整體車流更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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