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CSI.bbs@******** (Mazda 3 車主) 看板: Car
標  題: Re: 如何降低紅單?
發信站: 無名小站 (Thu, 15 Feb 2007 20:27:16 +0800 (CST))

我所強調的,你們都看不懂,隱匿性執法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疑慮,如果沒辦法
解決這樣的疑慮,那請問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要不要遵守?
我之所以舉按指紋領身份證的例子,是因為有人說只要我不犯法,政府要怎麼做都沒關係
,我是想反駁這一論點,瞭解嗎?
隱匿性執法不但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疑慮,他也會令人覺得政府如此做的目的到底
是要維護交通秩序,還是因為國庫空虛,想要找些額外的收入?
這是一種「程序正義」的觀念,如果只要實質正義就好,那根本不需要規定程序,程序法
都可以取消的。瞭解什麼是「程序正義」嗎?如果你不懂,那討論一點交集都沒有。


※ 引述《shadowland.bbs@******** (重慶森林)》之銘言:
> 我覺得您的解釋才是有點無限上綱
> 警員在道路開放空間執法 並無影響所有遵守交通規則用路人的權益
> 你覺得它影響人權嗎?
> 我覺得你諸多舉例幾乎都不恰當
> 監聽侵犯隱私 隱匿性執法只是在開放空間針對違法事項加以取締
> 我看不出這之間的關連以及舉例的任何適切性
> 老師抓作弊 把內褲都翻出來看 這跟隱匿性質法開放空間的具體違規取締又有何關係
> 我想請問 隱匿性質法有侵犯到任何合法用路人的權益嗎
> 它造成你的什麼不便嗎
> 危害了你的人權嗎
> 不明顯的照相桿你歸類在隱匿性執法嗎?
> 相信你也是台灣的用路人之一
> 請你告訴我 隱匿性執法侵犯了你些什麼...
> 對我而言 它偶爾會實現固定照相桿以及定點取締沒法達成的道路正義
> > 照你們這樣說,之前說要按指紋才能領新身份證應該也沒有侵犯人權,因為你又沒幹壞事
> > 幹嘛怕指紋留給政府?
> > 為何法律要有一般的原理原則?就是怕握有公權力的政府權力無限上綱,所以不只要實質
> > 正義,也要兼顧程序正義,就是政府不可以未達行政目的而不擇手段,所以有比例原則、
> > 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利益不當連結等原則,而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政法中是說政府在達成行
> > 政目的的手段必須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一直退讓,那就是
> > 讓握有公權力的政府變成球員兼裁判,那也不用定法律了!
> > 如果用為了人民的安全,所以政府可以任意監聽或監視人民,你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理由?
> > 用老師抓作弊來比喻也不是不可以,老師可不可以為了抓作弊,把學生的衣服都翻開來看
> > ?連內衣內褲也要?中間的界線在哪裡?誰有解釋權?政府掌握公權力,難道他也有解釋
> > 法律的權力嗎?不是立法通過就表示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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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203-73-98-106.adsl.dynamic.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