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black75@******** ( ) 看板: Car
標  題: Re: 如何降低紅單?
發信站: KKCITY (Sat, 10 Feb 2007 05:54:31 +0800 (CST))

※ 引述《SCSI.bbs@******** (Mazda 3 車主)》之銘言:
> 照你們這樣說,之前說要按指紋才能領新身份證應該也沒有侵犯人權,因為你又沒幹壞事
> 幹嘛怕指紋留給政府?
對啊!我的確沒做過壞事,將來也不會去做,所以我根本不怕留指紋
只是那些什麼人權至上的xx會,堅持不準留指紋
才會鬧得要請大法官釋憲等等有的沒的
李昌鈺自己也說,我過去、現在、未來都不會做壞事,我第一個主動去按指紋
> 為何法律要有一般的原理原則?就是怕握有公權力的政府權力無限上綱,所以不只要實質
> 正義,也要兼顧程序正義,就是政府不可以未達行政目的而不擇手段,所以有比例原則、
> 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利益不當連結等原則,而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政法中是說政府在達成行
> 政目的的手段必須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一直退讓,那就是
> 讓握有公權力的政府變成球員兼裁判,那也不用定法律了!
> 如果用為了人民的安全,所以政府可以任意監聽或監視人民,你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理由?
> 用老師抓作弊來比喻也不是不可以,老師可不可以為了抓作弊,把學生的衣服都翻開來看
> ?連內衣內褲也要?中間的界線在哪裡?誰有解釋權?政府掌握公權力,難道他也有解釋
> 法律的權力嗎?不是立法通過就表示沒爭議!
如果老師抓作弊不可以翻內衣褲,這樣意思我只要將小抄放在內衣褲就好了?
這中間那裡沒界線了?女學生當然是由女老師搜查這又何不對?
法案就算就算有爭議,但它的確就是一條法案,你身處該地就必須遵守
新加坡規定不可嚼口香糖,我個人覺得有爭議,是否也可如你所言"政府權力無限上綱"
什麼球員兼裁判、任意監聽或監視人民,試問你真有念過"公民與道德"嗎?
台灣的法案是政府頒定就算了?底下的五院是擺好看的?
若真有這麼容易,那立法院就不需三天兩頭吵吵吵
而隱匿性執法又有哪裡不擇手段?
看得警察才要遵守規定,沒看到就可以任意所為???
路口隨意闖紅燈、切車道不打方向燈等等說不完的違規
被你遇到了你不會覺得心情不好?還是你根本就是這種人所以才反對隱匿性執法?
再言,這條規定有哪裡普遍大眾不便?對多數人而言是一種迫害?
若你仍執意認為對你造成迫害,那你乾脆離開台灣並拋棄台灣國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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