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hadowland.bbs@******** (重慶森林) 看板: Car
標  題: Re: 如何降低紅單?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Wed, 31 Jan 2007 00:05:51 +0800 (CST))

> ==> loveydovey.bbs@******** (摑耳光才清醒)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SCSI.bbs@******** (Mazda 3 車主)》之銘言:
> : 恕刪
> 我同意這位大大的旨意。
> 法律不是只保護善良守法的人民,而是保護人民。善不善良與守不守法,同樣平等受
> 法律所保障。
> 違規而受罰鍰,旨在以金錢支付的方式防止再度違規,製造危險。原文的主要目的,
> 所探討的是警察是為了維持交通秩序,還是為了抓違規交付業務上的需求,所採取種
> 種的取諦方法之適法性、適宜性與程序正義及立法旨意等。偷拍是什麼定義?而另一
> 種思考的方向是,在未經通知告知的前提下,私自或公然利用攝影器具拍攝或紀錄,
> 是屬合法嗎?
請記住 偷拍只是一些人對於隱匿性執法的說詞
隱匿性執法已經立法通過
請誤將隱匿性執法與偷拍畫等號 不然真的很難討論下去

> 我還沒被開過任何一張罰單,但是我經常看到罰單的背後隱藏許多不公平的地方,任
> 何一個人都不應該馬上就反搏這樣的說詞,這種說詞不代表警察不應該開罰單,也不
> 表示違規的民眾可以大聲的抗議被開罰單。公車靠邊停的時候,後面的機車跟轎車都
> 非常願意禮讓公車,也沒有人會想去挑戰公車,可是這不代表公車司機就免除注意後
> 方來車的義務,尤其當乘客下車的時候,更應小心機車會不會撞上來,可是公車司機
> 有經常注意嗎?我不敢說每個司機都這樣,但為數也不少了,每每坐在公車上,我都
> 非常擔心機車騎士的安危,因為他永遠也不曉得公車何時會突然右停切入,完全沒有
> 讓人可以躲避的。好幾次,明明機車已經在公車右側中間了,公車突然的切入要右停
> ,我眼看著那位騎士突然的緊急剎車,差點就意外了,這樣的情形,全省都在發生,
> 尤其是都市更加明顯。禮讓公車,不是責任,所謂禮讓,自然就是要讓公車有便宜方
> 便之處,並多體諒公車,但絕對不是責任義務。
不好意思 在國外某些國家 禮讓公車就像是台灣禮讓救護車一樣 是責任義務
但是沒有道路道德的公車 那又是另外一個話題

> 反觀,公車在駕駛的時候,明知公車
> 是屬於較高危險的交通工具,更應有善盡注意之責任義務,哪有反求大眾都要禮讓之
> 理?一般公車右側停車正常的情形下,機車在後方的時候,會切出左邊去,這是很自
> 然的事情,跟禮不禮讓無關,
若是在不違法的狀況下切出去 當然是沒有什麼問題
若是因而違法(切進汽車專用道) 那何不 禮讓 一下公車 稍微等一下

> 在道路上停在公車後面的情形也不是沒有,但這是要看
> 情形的,不是嗎?許多過十字路口公車就停了,機車不可能停在公車後面,那等於是
> 停在十字路口上,尤其車子一多的時候,那更加慘,難道不是這樣嗎?現在探討的不
> 是公車機車的責任,而是設計的問題,設計不良的道路,若不思考去改進,而只是利
> 用設計不良的道路,明知用路人很容易違規,還故意取諦,這就很奇怪了。
不良的道路規劃 應該要投訴 但是在改善之前 法律規範是不能自由心證的
我不知道你一張罰單收沒有 怎麼知道交警一定是
“ 明知用路人很容易違規,還故意取諦“
我在信義區那邊看到一些交警在路邊拍照 我覺得那邊的交通規劃沒有問題
那些違規的人該罰
我不知道你這種講法是根據什麼樣的數據出來的

> 違規取諦,應該往經常高肇事路段加強取諦,以減少肇事的發生率;但警察在取諦的
> 時候,經常選擇性的取諦,而且都選擇一些奇怪的地方,最主要的那不是高肇事路段
> ,取諦也是一種維護交通秩序的方法,是無庸致疑的。天氣也是警察選擇是否出來取
> 諦的重要依據,一般而言,下雨天就很少會出來,好天氣是絕對會出來的,尤其是月
> 底或月初的時候,那更多了。高速公路更別說了,躺在警車內睡覺,將測速器放在旁
> 邊,任由你怎麼超速,他自然也不會痛,這也是一種維護交通秩序的方法嗎?想飆車
> 的時候,找一台超速的車子抓來開單,那也是維護交通秩序的方法嗎?在一般公路上
> ,坐在樹底下看報紙抑或睡覺,也放一台測速器,也是方法之一嗎?
這些好像跟隱匿性執法沒有很直接的關係
這是在講你心目中的交警紀律
誠如你所說 那你覺得台灣的交通秩序 需要全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時
各重要路段都站交警來維持嗎?
用隱匿性執法不是比較有效率嗎

> 減少違規,是重點,違規的民眾被罰,不是重點。如何減少違規,許多人都說要遵守
> 規則,不要超速,我看了覺得非常有道理,而且也很合理。但,我想要說的是,許多
> 路段所設立的規定很不合時宜,對於不合時宜的部分應該迅速的改善或改良,而不是
> 瘋狂的取諦。例如,有些路段明明是符合時速60公里的,卻規定40公里,而警察還是
> 狂抓,像這種路段大家都開50、60公里,也沒有產生意外,但被罰的人卻這麼多,這
> 種情形,應該考慮規定的適宜性與彈性,而不是被罰的人該死。至於開80、90、100
> 、1000、1000000公里的駕駛,被罰也就沒有什麼理由可以再辯再逃避了。這才是討
> 論的重點所在。
法治國家講求合乎民主程序的修法
而不是自由心證
開法拉利的人覺夜間的高速公路夠寬 車子穩定性高  路上都沒有車
難道他就可以開兩百嗎
我相信警察若是要耍賤 你有看到道路施工的限速嗎
我不相信你到現在還沒有罰單...

事實上你講的很多論點我都很同意
我只是指出我不同意的地方
台灣的交通真的太多地方需要改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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