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andy2000a.bbs@******** (andy) 看板: Car
標 題: Re: 看到一條狗在高架快速道路閒逛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Mon, 25 Dec 2006 20:47:53 +0800 (CST))
==> 在 icyuan@******** ( )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CAF.bbs@******** (傳說孤鷹)》之銘言:
> > 有罪,過失致死,不過大都會判緩刑,但民事責任還是跑不掉...
> 確定有罪嗎?
> 高速公路上是給車輛行駛用的
> 而且禁止"行人"在車道穿梭
> 所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是合法駕駛
> 合法駕駛為什麼還要判有罪?
> 如果駕駛沒超速
> 也沒任易變換車道等違規情形
> 又哪來的過失??
> 站在保障合法的立場
> 是不能判駕駛有罪的
> 高速公路是給汽車使用的
> 不是拿來讓人自殺用的
> 不能因為對方已死亡就把責任都推給開車的人
> 如果因此造成駕駛人車輛及人身安全的損傷
> 能不能反告自殺者?
好像今天 1730 樹林收費站過後 有人說有 豬
我沒看到
大概 被抓走
不過 今天在山上開 到底一堆 鳥在路上走
真的被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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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