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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違反交通規則,都是駕駛員的錯嗎?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Wed, 20 Dec 2006 22:56:12 +0800 (CST))
相信有很多人收到交通違規通知單時,常會很不服氣,有被陷害或無奈的感覺。
難道違反交通規則,都是駕駛員的錯嗎?
我目前正教授一門「人機介面」的課程,課本的第一句話就說:很多機器操作錯誤,
都是因為介面設計不良所產生的。而違反交通規則也是一樣,很多違規的造成正
因為是交通號誌不清楚或設計不良所產生的。可是縣市首長好像很少去檢討為何該路段
用路人那麼容易違規,進而尋求改進之道,反而很得意的說是「吸金路段」﹙此縣市首長
真是忘恩負義之徒,因是市民的票才讓他當首長,他卻又讓市民掉入交通違規的陷阱上)。
底下將舉幾個設計不良例子來說明:
(1) 行車速限是否合理:目前的行車速限大多是二、三十年前訂出來的,現在的車輛
性能和道路品質均遠超過當時,現在稍踩一點油門就很容易超速違規,這種速限
是否合理。
(2) 警告標誌標示不清楚:台北、台中、高雄有很多筆直的道路,因速限標誌標
的不夠多,以致於駕駛員若沒看到速限標誌或由岔路轉彎過來的車輛,因不知道
最高速限,就很容易超速。
(3)闖紅燈有時也是不得已的:以前紅綠燈在由綠燈轉成黃燈時,會先閃爍幾下,
以預先告知駕駛人,但現在的紅綠燈已取消此一動作。當駕駛員看到黃燈亮時,
要將右腳由踩油門移到踩煞車就要花一秒,又要在有一定車速下,要在剩下的幾秒內
完全將車子停住,是一件危險的動作。我就曾經看過有一部車駕駛員看見黃燈後
緊急煞車,差一點被後面的新竹客運車撞上。所以很多人會直接衝過路口,
但若黃燈太短,就變成闖紅燈。
(4)跨越雙白線或雙黃線有時也是不得已的:新竹市政府在多處的十字路的一個行車
方向上﹙註:一個十字路有四個路口,一個路口有左右兩個行車方向﹚,裝置近20部
的攝影機,為了抓交通違規,此舉曾讓在附近上班的交大和清大教授聯合起來抗議,
其中罰最多的項目可能是跨越雙白線。但有時是因為旁邊的車道有別車阻擋,
而無法及時的由內側車道轉到外側車道,或由於別車的違規停車,而必須由外側
車道跨越雙白線或雙黃線行駛,被罰的人當要起來抗議。
(5)執法人員的怠忽職守:前些日子,新竹市有一位駕駛下班回家時,在寶山路上的
一個下坡路上超速,被拍了十幾張違規超速後,才陸續收到罰單,使得該駕駛
欲哭無淚。執法人員若早點將罰單寄交給當事者,相信該駕駛知道該路段的速限後,
可以少罰很多錢。
(6)攝影設備太精良:最近新竹市政府裝了很多新型交通違規攝影機,稱為全功能
攝影機,此攝影機是由警員遠端遙控、上下左右遠近拍攝,離它一公里外的交通
狀況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有誰敢保證他出一趟門都不會交通違規﹙例如:
你家前面剛好是雙黃線,你要跨越雙黃線進你家;你臨時要去便利商店買個報紙,
該便利商店前剛好畫紅線或停滿機車;一線道上有一部烏龜車在你前面或併排停車,
此時你可能會跨過雙黃線超車…等等﹚,裝設全功能攝影機的作法可能有違反人權
之嫌且也很不妥當。
我的建議如下:
(1) 縣市首長不應該將交通違規收入,視為縣市政府的必然收入:縣市首長應該檢討
為何某些路段駕駛員那麼容易違規,應以增加警告標誌、警察站崗或其它方法來
減少違規次數,以保護市民安全。
(2)原諒非有意違規的駕駛員:每個人開車均會因為一時的疏忽、他車的影響、號誌的
不明顯或其他原因而違反交通規則,第一次應該以警告代替處罰,讓駕駛員心存
警惕,以達到提醒駕駛員的功效。
(3)十字路上應該有左轉專用道:很多十字路上沒有左轉專用道,若前方有車輛要左轉,
後車就很容易為了超車而跨越雙白線,造成違規事實。
(4)紅綠燈旁應有綠燈倒數器:新竹市的紅綠燈旁裝有紅燈倒數器,雖然市政府對於
裝紅燈倒數器的創舉很得意,但我還是覺得裝有紅燈倒數器作用不大。若是裝
綠燈倒數器,可以讓駕駛員早點做煞車準備,也可以減少黃燈的秒數,增
加交通流量。有人說:裝綠燈倒數器會讓駕駛員在快變黃燈時,加速行駛。此時
可以裝超速偵測器和闖紅燈偵測器,罰了幾次駕駛員就不會再闖了。
(5)增加交通號誌的個數:很多超速違規或其它違規事項,可能是因為駕駛員不知道
他當時所在位置的限制條件所引起的。我就不知道我家門前馬路的速限是多少公里。
讓駕駛員知道限制條件後若有違規再處罰,這是很基本的作法。
(6)執法要合乎常理:大家都贊成嚴格取締惡意交通違規,但有些微罪取締就讓人
難以茍同。例如:新竹市有些車輛晚上停在巷內,只是逆向停車就被拖吊;但有些
車子併排停車只要車上有人或車輛長期停在紅線上,只要看到拖吊車來,駕駛就
出現一下,等拖吊車走後,車輛還是停在原處,這樣都沒事,讓人覺得很不公平。
還有在潮州鄉下的郊區,有人臨時停車不到5分鐘下車買東西,佔用一半的機車道,
就被員警舉發,而有人在市中心長時間違規停車卻沒事,似乎不合理。
(7)交通罰款應專款專用:交通罰款不應該當作員警或縣市首長的獎勵金或作為縣市
政府財源不足的補充金,而是要用在改善行車安全、提升道路品質上。
以上是我的幾點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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