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cesspool.bbs@******** (索多瑪120天) 看板: Car
標  題: Re: 請問交通事故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Tue, 28 Nov 2006 16:52:30 +0800 (CST))

> ==> yenting.bbs@******** (yenting) 的文章中提到:
> 剛剛開車 在內線道 沒超速 沒違規
> 被後面來的摩托車撞上 摩托車騎士有受傷
> 後來到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直接幫我冠上一條
> "過失傷害" 的罪名 ~
> 我很疑惑 是我被撞 為什麼 是我過失傷害 ??
> 我問警察 他說 就算是後面的車酒醉駕車 撞到你
> 他受傷了 一樣是你 過失傷害 !!
> 我絕得很受委屈 但是我不清楚條文 只能警察這樣說 就這樣是
> 我想知道 這個條文真的有存在嗎? 還是莫須有?
聽那個警察在放屁
但是如果在早期是有可能的
因為再怎麼樣,都是大車輸小車
現在因為路權的觀念 所以不一定就是小車的錯囉
另外 筆錄很重要
我在想 有可能你筆錄哪裡說錯了 所以警察才會冠上一條過失傷害
這蠻糟糕的
不過到地檢署那邊 我建議你要強調幾件事情:
1.你完全沒有超速 沒有違規
2.是他撞你 不是你撞他
這幾點你一定要堅持

而且那個警察還說什麼就算酒醉從後面撞也一樣
如果你所言屬實
那他真的在放屁
目前台灣的法律
只要酒駕 不管是誰對誰錯
就是喝酒的錯

另外若有必要 可以要求錄音
至於撞你的人
除非責任歸屬在你身上 否則你根本不用理他
如果確定是他撞你 責任在他身上
不用客氣 直接跟他求償
他不給 就直接告他
因為一旦事故鑑定報告出來
就可以很明確的告知誰錯誰對
雖然事故鑑定報告只有參考價值(上面也是這樣寫)
但是對檢察官影響力很大的
以上 僅供參考(我個人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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