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clclc.bbs@******** (小熊老了...) 看板: Car
標  題: Re: 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使用權解釋(所以某人別再自以為是)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Thu, 03 Aug 2006 00:46:36 +0800 (CST))

> ==> lnz.bbs@******** (想睡了???) 的文章中提到:
> 【 在 e412754.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拿PHS只在乎講多久" <samlee.bbs@********> 在郵件
> : news:4PJlfb$51S@******** 中撰寫...
> :  】
> : > 點點樂!?
> : > 你這種玩法不是比我在內側道極速行駛更加危險?
> : > 基本上我記得這算危險駕駛可以告的。
> : > 而且我說真的。
> : > 一下入超車道一下回原車道。
> : > 又要超車又要回車這就一定安全嗎?
> : > 我倒覺得以規定速限之最上限維持在一線車道不任意更換才安全。
> : > 你們喜歡超出去又超回來外加不時點點樂的車子撞壞自己看著辦!
> : 兩條po在一起。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   33    條
>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 : 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 第八條
> :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
> : 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 : 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
> : 越前車。
>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 行駛於內側車道。
> :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 : ***********************************
> : 高速公路有其特殊的規定吧。
> : 雖然說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要回中線車道,但以台灣高速公路行駛車
> : 輛的數量,可能要常常變換車道超車,我也是覺得高速公路常常變換車道超車也是蠻危
> : 險的,但是不超車又、、、、。
> : 搞的小弟我每次開高速公路時壓力不小,特別是後方有開很快的大貨車或大客車,喵勒
> : @#$%^&*、、、、。
>    我有一次  開車  開到中間車道.....
>    四週幾乎完全沒車
>    然後  後方就一台大車   開很快
>    然後開到我後方  一直閃燈....
>    要我讓開......
>    這時  小弟就不想發揮禮讓精神...
>    在90公里限速的高速公路
>    我就雙方向燈一打
>    從90慢慢減到快70....
>    大車受不了  才從旁邊開走.....

   只有一句話.....讓他吧...
   他可能趕著去投胎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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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是否有過跟我相同的感覺呢?




雖然有人跟你談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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