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使用權解釋(所以某人別再自以為是)
發信人: "e412754" <e412754@********> 看板: Car
標 題: Re: 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使用權解釋(所以某人別再自以為是)
發信站: HiNetNews (Sat, 29 Jul 2006 10:40:44 +0800 (CST))
"我拿PHS只在乎講多久" <samlee.bbs@********> 在郵件
news:4PJlfb$51S@******** 中撰寫...
> ==> 在 dohan.bbs@******** (相約到永久) 的文章中提到:
> > 【 在 samlee.bbs@******** (我拿PHS只在乎講多久) 的大作中提到
】
> > : 被閃燈一定是我堵到?
> > : 你怎麼不去說是對方超速啊!
> > : 有本事我開在北二高在內線開119KM你來閃我大燈。
> > : 看我會不會讓你過!
> > : 你要就乖乖跟著後面走。
> > : 要嘛就超速從我旁邊超過去。
> > 超過去後可能會來個瞬間點點樂............
> > 最近以此方式對付擋住車道不讓道的車子越來越多了............
> > : 反正第一個情形我不違規。
> > : 但是第二個情形可以讓你吃罰單!
> > 被罰又不是你出錢.........
> > 不必操心............
> > dohan
> > : samlee
> 點點樂!?
> 你這種玩法不是比我在內側道極速行駛更加危險?
> 基本上我記得這算危險駕駛可以告的。
> 而且我說真的。
> 一下入超車道一下回原車道。
> 又要超車又要回車這就一定安全嗎?
> 我倒覺得以規定速限之最上限維持在一線車道不任意更換才安全。
> 你們喜歡超出去又超回來外加不時點點樂的車子撞壞自己看著辦!
兩條po在一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
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
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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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其特殊的規定吧。
雖然說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要回中線車道,但以台灣高速公路行駛車
輛的數量,可能要常常變換車道超車,我也是覺得高速公路常常變換車道超車也是蠻危
險的,但是不超車又、、、、。
搞的小弟我每次開高速公路時壓力不小,特別是後方有開很快的大貨車或大客車,喵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