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Grasshopper@******** (在草地上跳躍的蚱蜢), 看板: Car
標 題: Re: 高速公路上驚魂記...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Wed Mar 1 01:30: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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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al (不良牛)》之銘言:
: ※ 引述《"bebo" <bebo@********>》之銘言:
: : 這位大哥,除非是只有兩線道,否則內線道只供超車用,這一點在高速公路
: : 法規中有很清楚的說明。
: : 下次在高速公路有兩線道以上的區域時,利用內線超車後,請馬上滾回外側車道
: 這條規定在數年前就因為高速公路的車流量太大,
: 被取消了.....
誰說取消了?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八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
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
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
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
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
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
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
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
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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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
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
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
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
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
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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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可以多看點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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