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judger.bbs@******** (耶利米), 看板: Car
標 題: Re: 請問抵押駕照...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Tue Jul 23 03:13:05 2002)
轉信站: SCUMOTOR!news.ntu!Palmarama
==> deanman (深藍.拿鐵.台北.) 提到:
> ==> judger (耶利米) 提到:
> > 視各監理所規定而不一...
> > 不過跟裁決人員商量也可能有餘地...
> > 有的一次可壓4張一年後寄回戶籍地抑或是親自回去領回...
> > 有的一次只可壓一張而一年可多次辦理壓完再續壓......
> > 有的是一次辦理例如三張但是每一次每一張罰單壓完必須得要回去再做一次
> > 領出再押入的動作....
> > 真他老師的無聊的規定......
> 但是台北市的交通裁決所說,如果第一張押完要領回時
> 若有第二張,必須先繳清名下罰單,不然一樣不可領照,
> 意思是,即使有三張,最多只能底扣一張,剩餘兩張不可能底扣
> 尚有罰單期間即使吊扣到期亦無法領回...
這起始先講個案例好了....
案件事實前提是高雄市有個民眾想要補發齊名下某車的行照....
但是高雄監理所以該車輛尚有違規未清繳而拒絕其換發行照...
過程不再講,結論是高雄地院某法官以下述理由判決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敗訴....
1.如此行政規則欠缺法規明確授權依據
2.行照補發以違規欠繳作為行政處分的停止條件為不當連結...
3.行政罰的欠繳有相關機制進行追繳與程序......
自此而知,也可以明確告訴你,
駕照上即令具有罰款亦也一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全無法規授權之依據....
並且依照第三理由一樣的明確知曉行政罰與公法上的債務有相關機制進行追繳.....
則何況是依照同條例第63條給予民眾的選擇壓照部分竟然無任合法規上的限制而逕以
行政規章甚至是內部規例而限制人民的申請...???
並且此乃明確的負擔性處分更在於法規授權部分的比例與要求更應強大...
結論就是: 這在台北早早我就覺得奇怪了....只是奇怪首善之區怎會沒人進行爭議..?
所以...會叫的就經由他們所謂的"申請"再"申請"後經由交通事件裁決所拿取
受確定拒絕的裁決書後隨併司法訴狀申明異議ㄅ........
我是認為台北地院的法官應該會如同前述高雄地院的法官一樣認定.......
因為這非常明確....但是...可能還是一樣是個案正義....
也就是說,自高雄地院的判決出來後全國監理所還是一樣車輛上具有罰款未清繳
不給予補發行照的.....只有該高雄民眾因為會叫搶到了一個判決行政機關
看到判決影本給他個糖吃.....
我還記得這則判決有見新聞而記者親詢交通部交通部不知哪個部門或人員回答說
這是個案,交通部不會行文全國監理機關進行等同辦理....
說實在的......
鳥蛋的勞民傷財......勞誰傷誰的....?? 只會是民的......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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