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heaven12.bbs@******** (語言是誤會的根源), 看板: Car
標 題: Re: [問]泡水車理賠&拖吊的問題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Thu Sep 20 10:11: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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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潭美颱風過境,高雄市變成水鄉澤國,
各地災情紛傳,尤其是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場所停放的交通工具或名
牌愛車因來不及疏散到較高地勢成為泡水車最為嚴重,民眾究應檢附那些
證件來申請災害損失,達到減免綜合所得稅呢?該局提出說明如下:
一、 汽、機車泡水如不堪使用,請先向監理處報廢經核准並發給證明,
併填寫該泡水車之廠牌、所有人、取得時間、取得金額、申報損失金額之
災害損失申報書。
二、 泡水車經修繕後仍可使用者,可憑修理廠商開立載有車牌號碼之修
理費收據,連同行車執照影本併填寫該泡水車之廠牌、所有人、取得時間
、取得金額、申報修理費金額之災害損失申報書。
三、災害損失申報書最遲應於八月十三日前向所轄稽徵所提出,但為顧及
報廢或修理可能來不及完成,所以准在八月十三日前先申請,並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補證明或收據。
國稅局特別籲請經營汽、機車修理廠商協助辦理:除了應依規定據實
開立收據、發票外,並載明該泡水車修繕明細項目及車牌號碼,以減少民
眾事後再補具憑證的困擾。(#O三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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