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真黃金眼雷達測速器" <service@********>, 看板: Car
標 題: Re: 警察有權沒收雷達偵測器嗎 ?
發信站: SEEDNet News Service (Tue Sep 11 15:59: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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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改了
以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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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件:汽車駕駛人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
法條依據:第四十條第一及第二項
法定罰鍰額度:一二OO到二四OO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一八OO
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二OOO
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以上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二二OO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二四OO
備註:
一、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三、其感應器沒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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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黃金眼http://www.truegoldeneye.com.tw
專業販售1.雷達偵測器2.車用免持聽筒
90年6月起
超速罰單省道由1700起跳
闖紅燈由2700起跳
90年9月起
開車使用手持式大哥大罰3000元
前座未繫上安全帶 罰1500
高速公路超速、未繫安全帶、手持大哥大均是3000~6000
我在麥迪遜之橋等妳 <ruggyy.bbs@********> wrote in message
news:3iJNJM$4TV@********...
> 聽說警察若查獲車上使用雷達偵測器,可將其沒收並罰款.
> 法律有規定嗎? 若真有此交通罰則, 該條文可有違憲?
> 請懂憲法,交通法,家法...的專家談談吧!
>
> --
>
> --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sh73-36.dialup.seed.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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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yenching.bbs@******** (盡在不言中...), 看板: Car
標 題: Re: 警察有權沒收雷達偵測器嗎 ?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Tue Sep 11 16:13:2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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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so.bbs@******** (傷心咖啡店之歌)》之銘言:
> 發信人: ruggyy.bbs@******** (我在麥迪遜之橋等妳), 信區: Car
> 標 題: 警察有權沒收雷達偵測器嗎 ?
> 發信站: 成大計中BBS (Mon Sep 10 23:56:21 2001)
> 轉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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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警察若查獲車上使用雷達偵測器,可將其沒收並罰款.
> 法律有規定嗎? 若真有此交通罰則, 該條文可有違憲?
> 請懂憲法,交通法,家法...的專家談談吧!
> 如果是全頻機 可以沒收 加罰1200~2400元
警方沒收是不分「全頻機」或是「預警機」
關於業者指出使用雷達感應器是否違法的法律解釋條文,
這裡提出一些車輛使用「預警機」遭警方沒收扣牌的實例。
在今年三月時,兄長開車在台北市內遇臨檢時,
遭北市交通大隊查獲車內裝有「預警機」,進而沒收罰款,
並因臨檢時開車即車主本人,認定預警機是兄長本人所有,
因此加扣大牌一個月。
當初我也是聽信業者的說法,認定「預警機」是不會被沒收的,
因其工作原理並非採取直接接收警方測速雷達之訊號,
而是接收業者放置於各路段測速雷達桿之前的發報機所發出的警示訊號。
因此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嫌疑。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之規定時速或 裝用測速
雷達感應器, 處400 銀元以上 800 銀元以下之罰款,感應器沒入之,
若雷達感應器歸屬於汽車所有人,並吊處牌照一個月。」
依此法令,包括業者及很多人(包括我兄長)都認為「預警機」是不會被沒收的。但卻被沒收了,加上罰款扣牌...
當然,事情不是如此簡單,在不服取締的情況下,
我們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希望可以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認定取締無效,取回大牌。
但回來的,卻是一紙公文。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之規定時速或 裝用測速
雷達感應器, 處400 銀元以上 800 銀元以下之罰款,感應器沒入
之,若雷達感應器歸屬於汽車所有人,並吊處牌照一個月。」
另依據交通部86年10月7日交路86字第046365號函釋,
汽車駕駛人裝置電子設備具有「偵測感應」得知交通警政機關為偵測
駕駛人行車速度所裝設之雷達測速器處所之功能,而使違規超速者,
能於該路段減速,達逃避取締目的之器具,即為「測速雷達感應器」,
不因其係採「間接」或「直接」方式偵測感應測速雷達,
而改變其具感應偵測雷達測速性質之事實。
測入雷達感應器係法令明文規定禁止裝置、使用。
如民眾違規裝用感應器,往往於未裝設測速自動照相設備或無警方機動部署取締路段、地點,
即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恣意超速違規,
因此,北市交通大隊對於違規裝設測速雷達感應器者將依法取締,
以嚇阻超速違規行為,減少超速失控肇事發生。
==============================
因此,警方取締的標準不是業者一句:「預警機不會沒收!」即沒事。
在此,不是要宣導大家不要買雷達感應器,主要的目的在於:
1.不管你裝用的是「雷達測速器」或是「預警機」,進入台北市前,
請盡快取下,不要認為台北市交通大隊只有晚上才會臨檢,
兄長即是在白天上班時段遭攔車,至於警方如何知道您有裝設測速器,
非常容易,只要他將業者埋放的發報器挖出後,即可以到處尋找裝設測速器的車輛,此時只要您的測速器處於開機狀態,即會發出聲響,
警方即可知道您有裝設,所以進入台北市前,請一定要將電源拔下,
並將測速器藏起。
2.就我所知道,現在只有台北市對於測速器裝設採取嚴格的取締標準,
其他縣市並無此嚴格的取締(取締標準是「裝設」,販賣沒有刑責)
因此除了晚上(過11:00後)的臨檢較危險,其他的時間是比較安全的。
3.國道上的測速取締已經有雷射照相,現在市面上販賣的測速器均無
法對雷射測速有「適當」的感應時間,因此只要您的測速雷達發出雷射測速雷達的訊息時,
代表您準備接紅單,因此,國道上還是盡可能不要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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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itrifw.itri.org.tw
> -------------------------------------------------------------------------- <
發信人: leader2001.bbs@******** (一個人的感覺真好), 看板: Car
標 題: Re: 警察有權沒收雷達偵測器嗎 ?
發信站: 不良牛牧場 (Tue Sep 11 22:46:3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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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ching.bbs@******** (盡在不言中...)》之銘言:
: ※ 引述《esso.bbs@******** (傷心咖啡店之歌)》之銘言:
: > 發信人: ruggyy.bbs@******** (我在麥迪遜之橋等妳), 信區: Car
: > 標 題: 警察有權沒收雷達偵測器嗎 ?
: > 發信站: 成大計中BBS (Mon Sep 10 23:56:2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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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聽說警察若查獲車上使用雷達偵測器,可將其沒收並罰款.
: > 法律有規定嗎? 若真有此交通罰則, 該條文可有違憲?
: > 請懂憲法,交通法,家法...的專家談談吧!
: > 如果是全頻機 可以沒收 加罰1200~2400元
: 警方沒收是不分「全頻機」或是「預警機」
: 關於業者指出使用雷達感應器是否違法的法律解釋條文,
: 這裡提出一些車輛使用「預警機」遭警方沒收扣牌的實例。
: 在今年三月時,兄長開車在台北市內遇臨檢時,
: 遭北市交通大隊查獲車內裝有「預警機」,進而沒收罰款,
: 並因臨檢時開車即車主本人,認定預警機是兄長本人所有,
: 因此加扣大牌一個月。
: 當初我也是聽信業者的說法,認定「預警機」是不會被沒收的,
: 因其工作原理並非採取直接接收警方測速雷達之訊號,
: 而是接收業者放置於各路段測速雷達桿之前的發報機所發出的警示訊號。
: 因此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嫌疑。
: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之規定時速或 裝用測速
: 雷達感應器, 處400 銀元以上 800 銀元以下之罰款,感應器沒入之,
: 若雷達感應器歸屬於汽車所有人,並吊處牌照一個月。」
: 依此法令,包括業者及很多人(包括我兄長)都認為「預警機」是不會被沒收的。但卻被沒收了,加上罰款扣牌...
: 當然,事情不是如此簡單,在不服取締的情況下,
: 我們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希望可以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認定取締無效,取回大牌。
: 但回來的,卻是一紙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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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最低之規定時速或 裝用測速
: 雷達感應器, 處400 銀元以上 800 銀元以下之罰款,感應器沒入
: 之,若雷達感應器歸屬於汽車所有人,並吊處牌照一個月。」
: 另依據交通部86年10月7日交路86字第046365號函釋,
: 汽車駕駛人裝置電子設備具有「偵測感應」得知交通警政機關為偵測
: 駕駛人行車速度所裝設之雷達測速器處所之功能,而使違規超速者,
: 能於該路段減速,達逃避取締目的之器具,即為「測速雷達感應器」,
: 不因其係採「間接」或「直接」方式偵測感應測速雷達,
: 而改變其具感應偵測雷達測速性質之事實。
: 測入雷達感應器係法令明文規定禁止裝置、使用。
: 如民眾違規裝用感應器,往往於未裝設測速自動照相設備或無警方機動部署取締路段、地點,
: 即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恣意超速違規,
: 因此,北市交通大隊對於違規裝設測速雷達感應器者將依法取締,
: 以嚇阻超速違規行為,減少超速失控肇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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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警方取締的標準不是業者一句:「預警機不會沒收!」即沒事。
: 在此,不是要宣導大家不要買雷達感應器,主要的目的在於:
: 1.不管你裝用的是「雷達測速器」或是「預警機」,進入台北市前,
: 請盡快取下,不要認為台北市交通大隊只有晚上才會臨檢,
: 兄長即是在白天上班時段遭攔車,至於警方如何知道您有裝設測速器,
: 非常容易,只要他將業者埋放的發報器挖出後,即可以到處尋找裝設測速器的車輛,此時只要您的測速器處於開機狀態,即會發出聲響,
: 警方即可知道您有裝設,所以進入台北市前,請一定要將電源拔下,
: 並將測速器藏起。
: 2.就我所知道,現在只有台北市對於測速器裝設採取嚴格的取締標準,
: 其他縣市並無此嚴格的取締(取締標準是「裝設」,販賣沒有刑責)
: 因此除了晚上(過11:00後)的臨檢較危險,其他的時間是比較安全的。
: 3.國道上的測速取締已經有雷射照相,現在市面上販賣的測速器均無
: 法對雷射測速有「適當」的感應時間,因此只要您的測速雷達發出雷射測速雷達的訊息時,
: 代表您準備接紅單,因此,國道上還是盡可能不要超速。
建議您 若是遇這種事時 要記得打行政訴訟
蓋交通部之令函 並不當然拘束法院
而上次雷達天地的江先生 有po過法院認定"蘿蔔機"非上述條文的預警器
或許可用上述法院見解凹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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