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看板: BigBike
標題: Re: 有關最近吵很熱的取締改裝問題
時間: Sat Apr 30 19:05:35 2005
※ 引述《dollar (孔方機車工作室)》之銘言: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1.jpg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2.jpg
這是當年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修法,
所做出的解釋性行政命令。
不過,山不轉路轉-_-
當初修法所要阻止的事情,一樣透過其他規定發生了,
現在的問題出在同條項第1款,同法第18條,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和39條之1。
如果不嫌囉唆,可以看一下這個,裡面稍微分析了一下法規現況:
http://www1.pu.edu.tw/~s9002214/text2.rar
詳細情況大致如文字所述,其中如有錯漏,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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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一定要冷靜。
--克林貢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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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9-86.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5/04/30 19:06:13
→ dollar 推:同條項第一款的"異動" 有得雙方說嘴一番囉~ 05/04/30
→ photoman 推:我覺得啦,目前行政機關是用「完全不給配套措施」的 05/04/30
→ photoman 推:方法,變相與92年修法旨意背道而馳,很聰明 -_-" 05/04/30
→ irvine 推:找立委或市議員去argue好了... XD 05/04/30
→ ATB 推: !!! 靜宜法律系..四年級 05/05/01
→ Raygin 推:靜宜法律最老只有大2...那來大4? 0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