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看板: BigBike
標題: Re: 有關最近吵很熱的取締改裝問題
時間: Sat Apr 30 19:05:35 2005

※ 引述《dollar (孔方機車工作室)》之銘言: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1.jpg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2.jpg


    這是當年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修法,
    所做出的解釋性行政命令。

    不過,山不轉路轉-_-

    當初修法所要阻止的事情,一樣透過其他規定發生了,
    現在的問題出在同條項第1款,同法第18條,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和39條之1。

    如果不嫌囉唆,可以看一下這個,裡面稍微分析了一下法規現況:
    http://www1.pu.edu.tw/~s9002214/text2.rar

    詳細情況大致如文字所述,其中如有錯漏,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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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仇一定要冷靜。
                             --克林貢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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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photoman 218-160-179-86.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5/04/30 19:06:13 dollar :同條項第一款的"異動" 有得雙方說嘴一番囉~                05/04/30
→ photoman :我覺得啦,目前行政機關是用「完全不給配套措施」的      05/04/30
→ photoman :方法,變相與92年修法旨意背道而馳,很聰明 -_-"         05/04/30
→ irvine :找立委或市議員去argue好了... XD                         05/04/30
→ ATB : !!! 靜宜法律系..四年級                                    05/05/01
→ Raygin :靜宜法律最老只有大2...那來大4?                         0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