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邊不是只有兩邊) 看板: BigBike
標題: Re: 【詢問】有多少車友是騎無牌車呢?
時間: Wed Mar  9 23:01:22 2005

>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
> 裁罰"牌照應扣繳註銷"
> 我查到的相關裁罰標準就這些,
> 來源無問題,整車完稅進口就不是所謂的"拼裝車輛"


        (恕刪)


     涼麵說的狀況有交通法院的見解可以參考喔!
     (還是「更」字,嘖嘖...這應該某位先烈車輛被沒入後異議再抗告的結果?
     總之如果不是他不厭其煩,也不會逼出這麼清楚的見解吧!)

     以下的資料是司法院網站檢索出來轉貼的:



     裁判字號:89 年 交聲更(一) 字第 1 號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車輛並沒入。」為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所明定。又按臺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取締
要點及拼裝車輛檢驗標準,而該條所規範之「拼裝車輛」,係指無原廠出
廠證明之車輛而言。是若屬有來歷證明之汽車,既不在該條沒入之規範範
圍內,要無疑義。而所謂來歷證明者,自仍以有合法原廠證明暨進口證明
者,始克當之。經查受處分人所有之系爭機車係僅將其前輪、車把、整流
罩拆下,車體支架均完整之狀態下整批合法進口後,再自行組裝,其所有
之零件均係原廠進口且具有一定品質,應屬有來歷證明之零件所組裝之車
輛。復查系爭機車車體之支架及主要結構均處於完整及完成之狀態下合法
進口,再經由專業人員將機車整流罩、車輪及車把等零件組裝完整並經驗
車手續,其車輛之結構安全性應具有一定之保障。從而,本件異議人涉及
之違規行為,應僅係未領用牌照而行駛重型機車,而與車輛之品質及結構
上之安全性無涉,又雖異議人未領用牌照違規行駛道路,然該違規行為業
經監理機關以行政處罰達到懲治目的,至重型機車是否沒入仍應本於條文
之立法精神,及遵守憲法上對於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有正當理由及法律依
據之情觀之,本件尚無法遽為沒入之處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 (88.04.2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 (89.03.24)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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