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rget (風)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車借人 結果被撞
時間: Sun Dec 20 00:40:46 2009
下禮拜一將寄存證信函回給對方
相信對方寄來除了想嚇嚇我們以外
另一方面
他也希望到時可以跟法官說他有誠意 是我們不講情理
所以
我們也只好回寄
到時讓法官看我們的回函 瞭解事情始末
內容如下(格式省略):
字有點多......
敬啟者:
頃接 台端98年 12月 10 日台北杭南郵局00383 3 號存證信函。
有關 台端於98年10 月 19 日21 時20 分
於中山南路、濟南路口
駕駛自用小客車(車號:XT-0?01)衝撞本人騎乘之機車乙案,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判定肇事原因為:
台端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爰有關 台端存證信函自認本案肇事原因為何云云,
本人不予置評,謹相信專業評鑑結果,
以上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判定結果為據,合先敘明。
事故發生當日, 台端即表示沒在怕法院,
之前酒駕也跑過沒什麼了不起,
且酒駕事件是警察的過失;
之後因 台端表示願意以新台幣1萬5千元與本人和解,
雙方約定於98年12月7日借中正一分局地方洽談,
詎料 台端當場又推諉路口設計不佳,
並表示本人及當時共乘友人雖受傷但都還能走,
以及沒錢,是銀行黑戶,要就8千元,不要就拉倒云云,
本人當場表示1萬5千元僅係修車費用,
受傷部分本人可不求償,甚至於可以接受分期,
惟 台端仍堅持己見,致當日無法達成和解。
按本人前已與 台端電談、面談數次和解金額及清償方式,
惟 台端顯無和解誠意,不是臨時更改見面時間,
就是見面後態度不佳,出言不遜,言語反反覆覆,
本人實難以再信任 台端有和解誠意,
無奈只好求助司法途徑主持公道,
已對 台端提出傷害告訴,基於尊重司法,
除開庭前 台端有誠意一次賠償1萬5千元外,
本人不會撤銷傷害告訴;
倘 台端未能於傷害告訴開庭前一次賠償1萬5千元,
因 台端自事故發生以來態度反覆不佳,
且出言不遜,毫無和解誠意,
已造成本人情緒及生活上的困擾不便,
屆時除請求賠償車損1萬5千元外,
將再請求適度的撫慰金;
為維 台端權益,幸勿自誤。聯絡電話:092XXXXX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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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forget 從 218-166-201-119.dynamic.hinet.net 發表
→ twlwelly 推:GOGOGO!!! 09/12/20
→ ilovekr 推:倒數第二段最後幾行,有以刑逼民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是) 09/12/21
→ ilovekr 推:不曉得檢察官那邊會怎麼處理 09/12/21
→ forget 推:我們是想應該事先告知他 要和解就盡快不要再拖 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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