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ype4 (第13.38使徒)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今天被警察攔下來照相
時間: Sun Oct 4 00:45:06 2009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218588
剛好在重車論壇上看到有關於排氣管改裝問題可以自行參考看看
裡面內容主要是提到從民國95年開始有個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努力
促使交通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
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文章裡面已有整理好的申訴書格式
可以自行修改取用
再來討論後段有人提到對於警察開單即使有不服也只能乖乖自己去申訴問題
有懂法律的人士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
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
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
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以遇到警察違規取締時,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出異議申請
如果警察不理會你提出製作異議紀錄的要求話
可致電去政風處檢舉
詳細法規可至重車論壇看一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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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y: 09/10/04 0:46:56
→ ufoscar 推:謝謝! 09/10/04
→ gramchen 推:被開18條的話 就不是那麼好橋了 對方可是監理所的人 09/10/10
→ gramchen 推:被罰還要到監理所驗車 所有東西都要回歸原廠 0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