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feng (812012)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車禍後續處理以及過失傷害
時間: Wed Dec 17 19:31:47 2008

雖然我並不是很清楚現場的狀況,但依據事主的說明~

個人認為~可以由信賴原則來免除過失責任

理由如下:



依刑法信賴原則:係為『容許之危險』之具體適用,係指行為人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倘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亦採取適當行為,則

縱使因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為而導致法益受到侵害,行為人亦無須對該結果負責~

如開車行經十字路口,綠燈方向之駕駛者可以信賴紅燈方向之車輛不會前進,除非有特殊狀況存在,否者綠燈方向之駕駛者可以不理會

紅燈那頭之車輛而繼續行駛,否則交通活動之便利性與秩序性即無從達成~



主張信賴原則之要件:

1.行為人自己遵守規則,並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事主如果主張信賴原則時,要強調已盡必要之措施,事主有預留安全距離而超車,故推定

  已盡必要之措施)

  如:甲開車看見前方有一群學童在路旁玩耍,駕駛人雖已遵守交通規則,但通過時仍應

       採取減速、按喇叭警告等避免危險發生的適當措施

2.被害人係值得信賴之人~(事主符合)

  故被害人違反規則或秩序之行為明顯易預見者,即不得主張

3.結果之發生係源自於被害人不合理或不可預測之異常行為~(事主更加符合)

  故經驗法則上無法期待被害人依規則行事,如:未走斑馬線而橫越馬路之醉漢、老人、小孩~

結論:可依信賴原則阻卻過失責任及相同事件應相同判決~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6963號判決:『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互相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

                                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偶發之違反交通規則之不正當行為之義務~』

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已防止危險發生,使可

                          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判例具有法律之效果~事主可強烈主張信賴原則~如上法院辯論的話~

請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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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Afeng 114-137-185-78.dynamic.hinet.net 發表Afeng :剛剛文字的排版還可以~送出後怎麼變這樣~XD             08/12/17
→ Afeng :以上都是法院之見解~                                     08/12/17
→ junnov14 :噢噢噢噢 非常感謝大大的指導! 我會記住的!           08/12/17
→ Erin :我們也有教信賴原則 只是我忘了:D                           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