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II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發生車禍,對方不出面處裡,我該怎麼辦?
時間: Thu Apr 19 18:00:15 2007


有關原事故及後續法律問題的討論:
※ 引述《JosephYu (我愛阿魯。阿魯愛我)》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II (......)》之銘言:
> > 那可能得請您解釋一下您所說"有體傷涉及刑事方面的問題,警方才會介入"的意思了。
> > 我左看右看,還是看不出來刑事與警方介入之間的關聯,有請閣下開示。
> > 另外,體傷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我覺得還是說明一下的好,以免讓人誤解。
> 從頭至尾,我提到的部分乃針對民事和解部分,由於警方的身份問題,
> 不便在肇事者以及受害者三方之間以和解的仲裁者角色出現,以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如果您還是不願意解釋您所說的話,那就算了吧!

在下自認已經表達出想表達的東西了,我想這樣就夠囉! ^^

> 調解委員會的法律效力,如經法院核可之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調解的最大特性,即在於調解之成立,需經由兩造雙方合意來達成。

簡而言之,只要其中一方當事人就是不接受和解的條件;

那麼,調解委員也只能摸摸鼻子,宣佈調解不成,請兩造另覓他途來解決事件。

這就是為何我會認為,調解會的約束力,遠不及法院來的大。

相信這對您來說,想必也是常識吧? ^^
> 以刑事訴訟作為讓民事訴訟部分和解的方式,這是一般常見的訴訟方式。
> 很多車禍事故的案例,往往會涉及這部分的內容。
> 根據很多法學前輩的實務看法,這一招的確是被過度濫用,
> 如果看到被告無前科,刑事以過失傷害為主而提告的受害者附帶巨大的民事賠償,
> 就會想到這一招,這是一種訴訟手段,但不一定會佔上風。
> 得看個案兩造雙方的態度,案由為何,來採取訴訟方式,非可一概而論。
唔,您這樣的答案好像還是蠻模擬兩可的......orz

這樣,以您的功力,或許可以為當事人草擬一份訴狀,協助他提起訴訟;
或許可以真正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 ^^

另外,也謝謝J兄辛苦找出申請調解之正確程序與金額! ^^
呼,看來印象果然模糊了....XDD

與事故無關,但與討論區禮儀有關的:
> > 我想,大家都是有眼睛腦袋的,這年頭又不是先講先贏,何必老把這些話掛在嘴邊?
> > 倒是J兄,您既然身為版主,卻不止一次的對在下及其他版友使用如此激烈的言詞,
> > ...您該不會是真的唯恐版上不亂吧?(倒)
> > 路上互喵一眼就當成挑釁,大打出手,是不入流的人才會有的格調;
> > 成熟的人,越是瞭解自己的能耐,也才越能把這些瑣事付之一笑。
> > 與J兄及各位共勉之! ^^
> 我想,我應該不需要與您共勉之。因為我一直以來都是謹守本分回答板友問題。
> 對於其他板友使用激烈言詞,看了一系列的文章,似乎除了您之外,並沒有這個狀況。
> 似乎得請您檢視之前文章了,不知道誰開始挑釁?連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都出來了
> 接下來的部分,應該也沒有什麼好談的。
請您仔細回頭看看這討論串,有誰提到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誰提到"挑釁"?

關於您所提「連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都出來了」,應該是來自之前另一討論串的內容;

在該討論串中,我已敘明該段話的意涵,也說明了與您無涉的意圖。

若您對此還有不同的意見,也請您再私下與我溝通;

而不是

「在公開版面,不相干的討論中;針對在下個人,發表不理性與主題無關的言論。」

您既然身為版主,希望您能更尊重您個人的身份,

在發表言論時,請比一般使用者更注重版規與網路禮儀,以維持討論區的風氣。

最後,J兄您有多好相處,身邊有多少朋友我是沒有興趣啦,您就不必報告了;

不過,希望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不要亂扣別人帽子,
或是以會影響他人權益的方式來進行。
(正所謂: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而且,在您以版主身份處理版務時,請摒除個人情緒,依照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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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antomII 59-104-31-165.adsl.dynamic.seed.net.tw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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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y: 07/04/19 18:52:04 
  Modify: 07/04/19 19:00:02 
  Modify: 07/04/19 22: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