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ntomII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有關路邊警察臨檢沒警示標示的取締方式?
時間: Sun Apr 1 21:53:28 2007
※ 引述《JosephYu (我愛阿魯。阿魯愛我)》之銘言:
> 這是我之前提到的問題,大家都用嚴苛的標準來要求對方,而自己卻不完全這麼想。
> 所以,依照民眾嚴格的要求標準來看,警察應該不怕死去抓逃犯,因公殉職本就應該。
> 但這麼想的同時,有無先想到自己應先守法,而不是怪罪警方他人犯法不被取締,
> 且,任何規則、法律都會有空窗期,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完善。
> 尤其現在權利意識抬頭,警察也不可能說開就開。
> 重點在於,有無違規事實。換句話說,沒違規,警察憑什麼找你麻煩。
> 現在民意代表跟人民權利意識抬頭,警察也不是神,可以隨便亂開單。
> 甚至還有因為開錯單而遭主管處分的也有。
> 並不是迴護警察,事實上,警察也是人,他也只是法律賦予他行使其應為之職責而已。
> 他也跟一般人一樣,柿子會挑軟的吃。就跟人也是會看對方的實力來說話一樣。
> 就跟人一樣,有好人也有壞人。有無認真負責的警察?相信有。
> 但有無混吃等死的警察?相信也有。爭論這個絲毫沒有意義。就跟中國是好是壞一樣。
J兄,大致同意您的說法,但有些部分,想和您討論一下。
打個比方好了,在許多運動比賽中都有裁判的存在,依照規則賦予他行使其應為之職責。
您覺得,就觀眾的立場而言,裁判是不是比選手更應該站在公正的角度維護規則?
選手放水或許還可以當作老鼠屎,但若是連裁判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混水摸魚,
您覺得,這樣的比賽,您還看的下去嗎?
回到原題,當警察具有「執法者」的身份時,
用來檢驗的標準,絕對不應該和一般民眾相提並論。
事實上,在下覺得,一個社會的民主程度,是可以由「執政者」和「執法者」
對法律的尊重(或者該說遵守)情形,來略窺一二的。
民主的機制,有相當程度是來自於對人性的妥協。J兄您覺得大家應該先求諸己,
但在下卻覺得,有句俗話是這麼說的:「上樑不正下樑歪」。在對人民要求之前,
先讓法律的執行者們提昇他們的法律素養,豈不是來的更為有效?
> 同時,也希望這些人在以高標準指責警方執法的同時,也能夠以相同標準檢視自身。
> 也以這種標準來執行自己應為之社會責任。
反過來說,若身具執法者的身份,卻甘於以一般民眾(甚至更低)的標準檢視自身,
如此豈不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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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ilons 推:交通違規的又罰不怕,開槍打現行犯還要考慮再三 07/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