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olvo (LIFE FOR MYSELF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過戶
時間: Sat Mar 10 02:33:27 2007

※ 引述《volvo (LIFE FOR MYSELF )》之銘言:
> ※ 引述《volvo (LIFE FOR MYSELF )》之銘言:
> > 這兩天跑了 承德監理站
> > 基本上是很嚴的狀態
> > 我想問的是
> > 現在過戶驗車 驗完車 警察要蓋章
> > 但我今天去鼓改碟沒過 現場就開了一張手寫的罰單
> 今天收到從監理站來的e-mail
> 本處機車檢驗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39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車輛型式應與紀錄相符。
> 另交通部為杜絕任意變更車體所採取防患措施對
> 於車齡5年以上機車申請過戶者,依規定應實施臨
> 時檢驗並於檢驗時依交通部核發之照片比對車型。
> 經查  您所有機車經檢驗員從照片比對發現該機車之車型不符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予以判定不合格;
> 另依內政部警政署政策自94年4月1日起�
> 警方派員會同監理機關查驗機車,
> 有關車體型式不符而遭掣單舉發一節係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權責,本處另副請該大隊卓處函覆。
> 爾後  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
> 28314155分機311與承辦人簡瑞興聯絡或將意見反映至本處
> 網站首長信箱(www.tcmvd.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 ----------------------------------------------------
> 以上
> 這個意思是說呢 監理站驗車人員依照型式不符 不給你通過
> 那開單 是屬於警察局交通大隊~~
> 再等交通大隊回函吧...
> 順便問一下 監理站內部 算是一般道路嗎~~
> PS:我自己的想法是 監理站內部 並不屬於一般道路
> 所以不可以套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Modify: 07/02/28  2:06:56 

之前直接寄信給交通大隊 回函了

雖然這件申訴還沒回函 但大家可以看看下面這段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本大隊非常重視,信中所指陳事項,

謹就交通執法權責部分說明如後:

為有效阻斷失竊機車銷贓管道及降低機車竊案發生,

本局自94年4月起,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計畫派員至各監理所、站,
監警聯合會同稽查機車過戶及臨時檢驗措施,

對於機車車身式樣、引擎、車架、車身等變更

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條第1項第1款稽查取締,

至如有違反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除頭燈外之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
致影響行車安全者等,

"在機車行及監理所"、站均以勸導代替取締。

對於以上所答復之內容如仍有疑問,
懇請隨時來電與承辦人員吳婕妤聯絡
(電話:23214666轉2312),當竭誠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

您的來信,順祝:

      平  安  順  心  、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陳銘政 敬啟


接下來就等申訴件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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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volvo 59-112-5-100.dynamic.hinet.net 發表hermas :那就沒問題啦                                            0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