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LO (absolute freedom)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問關於當場開單!??
時間: Wed Jun 21 19:11:17 2006
※ 引述《love0968 (卓一)》之銘言:
> 首先他先開一張罰單~~44條第二項
交通罰鍰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截自精華區內的交通法規網站
http://202.39.131.142/weblaw.htm
該不會是在人行道上面騎機車吧?
> 後來因為真的很不服氣~~就說了一句~~
> 一堆人違規不抓~~抓我這一個!!
> 後來他又再開一張~~但我拒簽!!
> 條例是什麼我沒看清楚!!
> 那這張罰單會寄到家裡嗎?
> 拒簽會多其他罰單嗎?
其實口氣可以不用這麼差
警察也是人,他如果只欄了你,你可以詢問自己是否犯法...
人民有 "知" 的權益
說不定他是看人多。 所以不得不開你這張
人少的話大不了唸個幾句就算了
另外......他開了什麼條例千萬要記得看
你可以不爽簽,但是條文一定要看
可以的話當場用手機 or 相機拍一張下來以免他回去又幫你加個幾條上去。
之後要申訴的話要上交通法庭你也比較能站住腳
你的態度上根本就一整個錯了
被開單就是要有被開單的樣子啊.....
不爽歸不爽...但是被多開一張妨害公務 or 辱罵公務人員是划不來的
上星期不是新聞才報過某人以客家語罵警察"狗" 而被重罰的嗎?
=================以下為一個正當國民被開罰單的樣子==============
警: 行照駕照... plz
********
警: ok.......給你看就給你看 (內心OS: 基八郎....等一下罰重一點給你)_
A: 請問我犯了什麼錯嗎?
警: 你剛剛騎上了人行道有沒有看到? 台北市是不可以這樣騎的
A: ok........*遞行駕照*
警: 下次不要再這樣了啊....這邊人很多,這樣騎很危險 *寫寫寫*
A: 請問這樣要罰多少啊?
警: 你去郵局繳就知道了...... *寫寫寫*
(據經驗有 80% 的警察都這麼回答)
A: 你不是交通警察嗎? 怎麼會不知道開多少?
警: (無視) 這邊要請你簽名.......
A: 請問上面寫的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是指什麼?
警: 就是你騎上人行道啦... 你簽就對了 *不耐煩*
A: 那條文的內容是什麼啊? 應該有說罰多少吧?
警: 你去郵局繳就知道了啦..... 簽就對了
A: 對不起...這樣我沒辦法簽收。 除非你告訴我條文內容跟罰鍰
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寫造事逃逸。 還是公共危險罪? 萬一我去郵局要繳2萬怎麼辦?
警: 不會啦.....怎麼可能這樣 (大笑)
A: 那你就告訴我條文內容跟金額啊... =____=
警: 600塊啦.... 不貴啦.... 2個星期後就會入檔案了。到時去郵局繳就可以了
A: 所以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是只罰 600就對了? 你確定喔?
警: 你到底是簽不簽 =_________=+ 不簽我拿回去一樣是會寄出給你
A: 我只是要知道條文內容跟罰鍰啊 ╮(︶Q︶;;)╭
警: 啊就禁止騎乘人行道咩!!!! (怒) (內心OS: 更...機掰郎,愛問我就婊死你)
*拿起筆畫掉四十四條第二項.....改為四十三條第二項
PS: 交通罰鍰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A: 為什麼你要改罰單?
警: 我就記錯了啊....是四十三條才對....
A: 你確定這樣我只要罰 600 ?
警: 對! 你再不簽我就走人....反正罰單會寄到你家去!
(內心OS: 幹! 簽了罰死你這烏龜蛋....快簽)
A: 不是我不想簽 :) 只是你這樣很像很不確定條文內容。我怕被多罰
所以我不敢簽。 請你帶回去吧.... 我,不,簽
但是我要拍照存正 *啪擦*
警: ok......... 不簽是你的事... *上車走人*
========================= 結束 ==============================
到這邊看出哪裡不對了嗎?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條....
罰單內容不可更改,塗改
如有條文內容需要更動。必須附上原單據加上主官機官用印並註記
如果他照著這張原封不動的寄給你。 這張罰單是可以申訴的
因為罰單本身已經有暇疵。 經過更改...視同無效
如果已經用印連同原罰單再開一張新罰單附上。
那麼人行道上面本因禁止行駛,而沒有限速標誌
所以超速 60km/h 之說不攻自破。 依然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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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我就是這麼機巴..... 乖小孩不要學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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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RLO 從 218-175-54-76.dynamic.hinet.net 發表
→ photoman 推:同感,自己有禮貌、問清楚法條依據兩者都很重要。不 06/06/21
→ photoman 推:行政程序法101條那個可能有誤會啦,正常的塗改不會讓 06/06/21
→ photoman 推:罰單就此無效。另外,我覺得不要老是怪警察不攔別人 06/06/21
→ photoman 推:攔自己。試想,一次很多人違規,警察當下的能力只攔 06/06/21
→ photoman 推:得到一兩個人時,能怎麼辦?總不能因此就都不抓了吧� 06/06/21
→ love0968 推:埃~~算了~~不過還是謝謝各位的解答 06/06/21
→ Raygin 推:更...認識你越久,越覺得你機八 06/06/22
→ love0968 推:再說我嘛?~~ 06/06/23
→ RLO 推:是說我啦 XDDDDD 06/06/23
→ love0968 推:<擦汗.....>呼! 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