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rmas (縮缸魔人keep walking)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小人的警察!停在路旁聊天卻被開改裝!
時間: Tue May 30 04:21:54 2006
→ scorpiokid 推:請問一下政風室的"性能"&電話可以說一下麼? 06/05/30
業務簡介
參、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協調業務單位修正不合時宜之
法令規章。
肆、政風法令宣導。
依據「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辦理文字宣導、口頭宣導、電化宣導、
藝術宣導、綜合宣導,全面、持續、有效對署內員工做好政風法令宣導。
伍、易滋弊端業務防弊措施之研訂與考核及追蹤管制。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評估本署易滋弊端之業務,
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縱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檢舉注意事項:
◎檢舉時請詳述人、事、時、地、物,提供適當事證,以利深入查處。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重點節錄如下:
第十四條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
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而仍一再陳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
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第十五條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檢舉受理方式】
◎警政署檢舉及服務信箱: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件:ethics@********
◎信函郵寄: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七號警政署政風室收
◎法務部『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
http://db.npa.gov.tw/anti-cell/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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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hermas 從 218-168-70-142.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6/05/30 4:22:51
→ hermas 推:重點是上級宣導不周的問題啦 06/05/30
→ slkuo629 推:他們是24小時的嗎?? 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