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聲明異議,去裁決所辦好摟!!
時間: Sun May 21 00:00:34 2006
> 內容大概是講說該名組長不當取締,任意催動油門。
> 並在沒有監理機關的人員以及環保機關的人員在場連同稽查,
> 就擅自開單舉發改裝排氣管。
> 並提到該名組長對機車完全外行,連二行程四行程、打擋車速克達都分辨不出來。
> 也提到第十八條裡面,並沒有規定更換排氣管須經監理機關檢驗才能復駛,
> 還寫到"道路交通規則第39條之2"裡面也沒將排氣管列在更換後需驗車的項目裡面。
> 另外,我當時車子是熄火停於路邊被警察上前盤查,結果申訴單上面,
> 卻說我是被"攔停稽察",我也將這不同之處一起說出來。
聲明異議是針對原處分進行司法審查,
原處分就是只是關於罰單的認識用法問題而已。
至於警員亂催油門,是另一件事,並不是聲明異議程序要審查的對象。
提到這點當然不會有什麼不利法效果,
只不過交通法院應該不會對此給出任何回應。
重點在於法規適用問題。
我想您要主張的是:
1.改裝排氣管不適用18條
2.即使適用16條,也必須滿足「致影響行車安全」這個構成要件,
而警察機關自己的行政規則也說了(前面貼過的公文),
他們沒有判斷是否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專業能力,
所以必須有專業人員陪同才能取締。
在您的個案裡,這些條件通通沒有滿足。
所以連第16條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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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鳥裁判前例或行政機關見解的法官不是沒有(我碰過兩個-_-),
所以如果結果很荒謬....也不要太驚訝~_~
不過每次有人進行爭議都會促使體制更重視這些問題,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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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rpiokid 推:請問一下若這次聲明異議的結果還是..還有機會上訴麼� 06/05/21
→ photoman 推:印象裡是可以抗告一次 06/05/21
→ scorpiokid 推:抗告是有機會出庭還是依舊是交由法院判決而已?謝謝 06/05/21
→ hermas 推:可以抗告一次,每次都有發言權啦,反正最慘就維持原判 06/05/21
→ hermas 推:去把大家的不爽一次發洩出來吧,勝訴判決書計得po一下 06/05/21
→ hermas 推:據理力爭是一定,但記得要表現的有禮貌,法官才會疼你 06/05/21
→ hermas 推:還有也會傳那組長出庭,你一定要辯贏他,讓他說不出話 06/05/21
→ kanex 推:聲明異議時也有發言權嗎? 06/05/21
→ photoman 推:其實無論聲明異議或是「申訴」都能要求發言,尤其是 06/05/21
→ photoman 推:法庭上的聲明異議,你絕對有權陳述意見。 06/05/21
→ photoman 推:看到法官不要怕,只要請求發言就可以了,不會有啥不 06/05/21
→ photoman 推:利益。 06/05/21
→ scorpiokid 推:可以問一下申訴要怎麼要求發言? 06/05/23
→ hermas 推:法官會問事發經過,就照實講,然後再對照警察的說法� 0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