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n (真是的...)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問題]肇事責任及賠償問題,先跟大家謝謝了Orz
時間: Tue May  9 06:35:44 2006

  時間:5/7(日) pm8:00左右。
  地點:台一線南下大甲至清水路段,當時視線及車況良好,地面無任何突起物。
  該路段速限為60km/hr
  事故圖:
  http://tw.pg.photos.yahoo.com/ph/alen19831024/album 在車禍現場圖裡面

  大略描述:5/7日pm8:00時,我以50km/hr時速在機車優先道上巡航,忽然後面一台車

  撞上來(時速應該有100km/hr以上,不過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

 ,而我整個飛起來,之後在空中看到該車又撞到另外一台轎車後隨即失控打滑

  撞上路邊檳榔攤,而我落地時用手和腳去撐地板而多處擦傷及拉傷,背部因被轎車撞擊

  而大面積擦傷,有的地方可看到一點脊隨的骨頭...有的地方看不到皮膚只看的到肉..

  而對方肇事後即不見蹤影,只留下碰撞後之車輛隔天才出面,有無去製作錄筆則不清楚

  想請問的是:

  1.在肇事責任方面,我有何過失嗎?是否有其他該注意的地方?

  2.在賠償部份,對方一直要求私下和解,但依他肇事後不見蹤影的情況來看...

    他所屬的保險公司應該不會出面了吧..(我記得他的家屬來看我時說他有喝一點小酒)

    所以現在就變他們私人賠償給我,所以我到時候所有需要他們負擔的費用都要先跟他

    們知會一聲對嗎?

  3.肇事逃逸的部份:我在警局製作筆錄時,跟警方的口供是:"我那時一撞車以後,

    即請人去幫我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之後就攤坐在地上了,之後到達的警方到前

    面去看時,就說人跑掉了" 這是我的供詞,肇事者已經離開現場是事實,應該沒有

    什麼理由可以把他的行為合理化吧...? 所以公訴罪,勢必被起訴,是這樣嗎?

  4.精神賠償部份:想請問一下應該要求多少才合理? 現在腳腫起來...目前無法行走

    背部的部份醫生說要再觀察...怕有撞到腎臟造成內出血..其他部份就身體上的

    酸痛,應該還好...所以想請問一下有沒有可以參考的準則這樣。

    謝謝大家耐心的看完我的文章...他媽的活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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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alen 218-162-102-105.dynamic.hinet.net 發表Soru :不推私下和解 八成又是家人擦屁股 個人沒誨意                06/05/09
→ horsema :這應該構乘肇事逃逸了吧....                             06/05/09
→ ETBOITE :肇事逃逸  絕對不推和解                                 06/05/09
→ ETBOITE :第一個問題等判決書出來最準  會有百分比                 06/05/09
→ ETBOITE :我之前被撞是完全無過失責任  你的可能也是               06/05/09
→ ETBOITE :剩下主要是金額的問題  沒拿到錢千萬不簽和解書           06/05/09
→ ETBOITE :且作筆錄時先跟警方應會問你要不要告他  先在告他的       06/05/09
→ ETBOITE :狀態  日後他真的很有誠意且賠償完畢你在撤銷就好         06/05/09
→ ETBOITE :一點點小經驗希望對你有幫助  精神的話你就算你的日       06/05/09
→ ETBOITE :活什麼的  然後開  反正如果到時候談不攏上法庭法官       06/05/09
→ ETBOITE :會判決  最後希望你早日康復                             06/05/09
→ lovebean :牛仔褲,好久沒看到你了                                06/05/09
→ motc :我記得肇事逃逸好像是刑事責任??爬一下文吧                  06/05/09
→ motc :別輕言妥協 你修車 看病 復健 通通算進去                    06/05/09
→ ETBOITE :第四位樓主也搞消失很久啦XD                             06/05/09
→ alen :謝謝大家,我會牢記在心裡的:)                              06/05/09
→ CARTERLIN :讓他的駕照通通吊銷吧 不要輕易和解                    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