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rget (遺忘)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申訴問題
時間: Sun Apr 30 00:39:04 2006

在另一個版有車友 因 改裝管 被開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基於之前在版上看到的申訴成功案例
就告知該車友也許能試試申訴一途
但這時另一位車友就說了他的不愉快經驗
情況一樣 他去申訴了
結果卻是被叫去驗車 因加速噪音值不合格又被開3000
想請教對法規較熟的車友
像這種情況能不能換回原廠去驗
如果該單位要求 要用原本那支改裝的驗就說丟了
沒有辦法證明 開單(16條)當下 那支管有問題的情況之下
是否就能夠使16條這張單不成立 同時又免去被開環保的部分?
PS我知道這個想法有點鑽漏洞
  只是單純想請教一下是我想的太簡單  還是真有可能.....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forget 210-85-23-46.cm.dynamic.apol.com.tw 發表
  Modify: 06/04/30  0:39:32 photoman :可以把細節,尤其是責令檢驗的名目說一下嗎?還有原      06/04/30
→ photoman :16條部份有處理嗎?整個看起來怪怪的......              06/04/30
→ jlm :可是你也沒有辦法證明原本的管沒有問題吧                     06/04/30
→ forget :後來爬文 警察根本無權開噪音過大                         06/04/30
→ forget :警察要開除非現場有環保人員證明有問題  才成立            06/04/30
→ forget :所以證明原本館有沒有問題應該是開單那個警察要煩腦        0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