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益]車禍了,請問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
時間: Mon Mar  6 18:31:38 2006

※ 引述《sb46739 (sleepy沒睡醒)》之銘言:
> ※ 引述《Ariex (Ariex)》之銘言:
>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ariex&b=3&f=1109125173&p=2
> > 圖示說明:
> > 我朋友有喝酒,酒測值好像有一點多..因重傷目前尚未作筆錄
>   很抱歉的一點..那就是酒駕的部份..基本上超過0.25毫客(?)就是不得駕車了
>   引述肇則比例分攤處理原則..............
>   "A車行駛中駕駛人因酒醉(後)駕駛失控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完全肇責。"
>   ......................................
>   所以不管是你朋友在什麼狀況下..只要酒駕..就是要負全部責任..
>   不但自己所有體傷或是財物損失得不到對方理賠..甚至還要賠償對方!!
>   因酒駕而發生事故結果導致酒駕本人死亡..連強制險都得不到理賠!!
>   所以奉勸會喝酒的各位..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一罐易開罐啤酒就會超過標準值了..千萬別拿自己的權益開玩笑!!
>   PS.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


       請問一下「肇責比例分攤處理原則」是哪一個層次的規定 @@?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純粹就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範體系來看,
       找不到任何規定說「酒駕=對事故的發生『必然』有過失=過失比1:0」,
       酒駕頂多是先被推定為有過失,因此行為人要自行舉證沒有過失較為不利而已,
       也就是在過失比的判斷上地位可能較為不利,但是不保證1:0。


       如果說這是某種鑑定上常運用的通則,那基礎何在 ~_~?

       畢竟事態千變萬化,某些情況下酒駕者對於事故的發生未必責任較高、或甚至根
       本沒有過失,難道鑑定上不先運用技術儘量還原狀況再行判斷,而是一概認為酒
       駕者應負全責?這根本背離民法的基本原則,也讓人懷疑,要鑑定何用 -_-

    ----------

       對民法以外的特別法認識較少,不過那些特別法才是重點,
       所以問的問題如果很蠢,請多多包涵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photoman 61-228-242-7.dynamic.hinet.net 發表savage42 :管見亦以為將所有責任歸屬於酒駕之一方,顯失公平^^"     06/03/06
→ savage42 :其侵權之行為是相當清楚的,即便過失皆在於酒駕者,      06/03/06
→ savage42 :然亦應非等同無侵權行為之發生,既有侵權行為,除非      06/03/06
→ savage42 :他造可以明確舉證出自身已盡到相當之注意義務。          06/03/06
→ savage42 :方能不負損害賠償。這舉證太難了^^" 歡迎指教討論        0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