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yakon (阿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車禍]叫了警察然後呢??
時間: Wed Feb 22 00:30:23 2006
※ 引述《Soru (我是大布丁愛小寶貝)》之銘言:
> 今天在忠孝東路靠近頂好商場看到一場車禍...
> 一台車要右轉撞上疑似直行的摩托車
> 為什麼說疑似呢??
> 因為我沒看到車禍的發生 所以我不敢斷言
> 問題來了~
> 警察看似剛到現場正在停摩托車
> 聽雙方說了沒幾句 就要求摩托車把車子移開
> (破壞現場???)
> 看到這我就心寒... 趁著剛變綠燈的號誌騎走
> 大家有碰過這種警察嘛???
> 除了自己先拍照片 用粉筆畫地外... 還有什麼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 請大大們補齊!!!
Google找的
http://www.unionins.com.tw/Union_insurancewhatnew_detail.asp?iwn_rfnbr=26
若無傷亡車禍,未畫線移車要受罰 2005/6/28
自94年起,交通條例新規定,發生無人傷亡車禍時,如汽車駕駛人不趕緊
畫線並且將車輛移開,交通警察就開始罰錢。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若發生「無人傷亡車禍時」,
如果車主不立即將事故當時的車輛位置畫線,並且將車輛移到路邊,產生妨礙
交通行為時,將處新台幣600到1800元。
至於要怎麼幫汽車「畫線」?建議有兩種畫法,第一種是「車角定位法」,即
用直角方式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並且用一個三角形,來標出車輛的行駛方向
;或者是「輪胎定位法」,即描繪出汽車的四個輪胎位置,並用一個三角形標
出車輛行駛方向,如在車禍中,有撞擊的碎裂物,掉落在地上,也可以用蠟筆
劃出來。
現在有很多人都隨身攜帶照相手機或數位相機,於發生車禍後,除了車子前後
左右都要照之外,撞擊點、煞車痕也要照,還要照對方的車輛,以利事後研判
理賠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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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2&FLNO=6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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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奇的是:如何定義有無傷亡?
擦破皮就算嗎?還是要有人無法移動的才算?
-__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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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linyakon 從 203-70-89-131.adsl.dynamic.seed.net.tw 發表
╰╮ Modify: 06/02/22 0:36:31
→ krishna 推:有一個很舊的函釋說 "係含重傷及普通傷害在內" 06/02/22
→ Soru 推:我在想... 是不是以有被救護車送走為準?? 06/02/22
→ photoman 推:應以是否構成刑事訴訟上的傷害(以上)罪名為準,這 06/02/22
→ photoman 推:這種解釋才不至於和整個法律體系發生矛盾。不過普通 06/02/22
→ photoman 推:傷害或過失傷害的傷害定義門檻不高,所以一般認為的 06/02/22
→ photoman 推:小擦傷應該都算。(換句話說非移車不可的情況不多) 06/02/22
→ krishna 推:其實這一條的目前應該是希望發生車禍後 能夠即時處置 06/02/24
→ krishna 推:若有人受傷 馬上採取救護的措施 沒人受傷 保存證據後 06/02/24
→ krishna 推:儘速移置到安全地點 以免妨礙交通及二次車禍 06/02/24
→ photoman 推:當然。而且反過來想,如果涉及刑事訴訟時法規仍強制 06/02/24
→ photoman 推:要求搬遷車輛,形同強制要求破壞刑事訴訟的證據資料 06/02/24
→ photoman 推:,絕對說不過去。不過即使很輕微的普通傷害也涉及刑 06/02/24
→ photoman 推:事訴訟,難免讓人懷疑如何處置。 0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