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rishna (牧)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一點小小的心得...
時間: Thu Nov 10 22:32:45 2005
這種把車停在紅、黃線內被開單來申訴的案例
我有看過一些啦
申訴的結果不過的比較多
不過也有警局回覆可以免罰的
有找到一個解釋函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交通部 94.06.21. 交路字第0九四000六七九三號函
主旨:貴府函詢車輛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線右側內之
違規停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5 月5 日府交管字第********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規定,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第168 條規定意旨,係於劃設有禁
止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至倘
停車地點屬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不論產權是否屬
於私人,仍應適用上揭規定。本案宜請貴府本權責
先行確認該停車地點是否屬道路範圍,方得援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交通部
94.06.21. 交路字第0九四000六七九三號函)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公路總局
剛剛有人問到停在人行道上的
是一定可以開單的
雖然他已經知道了
不過我又想到另一個停在路面邊線外的問題
所以我也順便找到了解釋函
大家可以順便看一下
交通部81.08.14. 交路(八一)字第0三0八二六號函
將車輛停放在黃線或行人專用步道上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舉發乙案
查「在機場出、入口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處所停車者,處汽車駕駛人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定
有明文,故本案違規停車之車輛應依上開規定舉發、處罰
無庸置疑;至貴署來函及附件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
已繳費」乙節,既係公有收費停車場,即應由該停車場
管理單位加強管理,派員或以其他方式誘導駕駛人依規定
停車,俾免招致「既收費、又罰款」之非議。(交通部81
.08.14. 交路(八一)字第0三0八二六號函)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主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 8月 1日院信民大字第********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圖例疑義,經
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範圍
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
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
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
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
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
停車之用。(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四0四0
一二六七號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其實在馬路上把車停在紅線內或路面邊線外的車很多
也有些警察不會去開這種罰單(違規情形更嚴重的都開不完了)
不過不代表這樣停是絕對不會被開單的
所以以後大家停車時可以先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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