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n (聿)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一個被攔下的狀況
時間: Wed Nov 2 10:14:49 2005
※ 引述《photoman (復興air max!)》之銘言:
> 關鍵就是之前一再提過的老問題:爭訟時的舉證責任規誰?
> 現況下規則不明確,都是交通法院的法官自己認定。多數情況下,
> 法官都會「推定」警察的告發無誤,除非我們自己能拿出證據反證,
> 否則警察不需證明自己的告發有事實根據(例如照片、錄影),
> 法官會認為「警察告發動作本身就能而且夠認定違規事實」。
> 關於能不能要求檢驗證件的問題,也處在模糊地帶。
>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可以攔停、查驗身份的條件是什麼,
> 但先別說這個條件規定不周延(立法時就備受批評),
> 更重要的是,該法是否適用於警察進行道安稽查時的攔停、驗證行為?
> 如何適用?
> 千破萬漏的結果就是:
> 1.只要他說你有違規,就算沒證據,上了法院十之八九還是我們吃虧。
> 2.即使警察職權行使法上路,對於警察攔停、臨檢的限制還是跟以前一樣:
> 幾乎沒有。法律授權太浮濫,至少我反而想不出什麼狀況哪一種攔檢會是
> 「明顯」沒有法源的 -_-
> 要兼顧權利、程序和執行效率的立法是不簡單,不過這幾年雷聲很大的立法歷程,
> 仍讓現況跟立法前沒啥兩樣:一切看警察決定。如果面對操守、品行良好好的警察
> 當然不會有多大問題,不過偶爾出現的老鼠屎殺傷力實在很大!
> 我們碰到了能怎麼辦?我只能說,如果時間多而且不怕麻煩的,可以爭訟到底(即
> 使不樂觀,不過也不是沒希望);如過嫌麻煩沒時間的,或好言面對(我也覺得這
> 很機車,竟然要好言面對惡劣的執法者)、或自認倒楣......
> 當然更有時間的可以在爭訟失敗後聲請釋憲(這應該是符合聲請要件的),
> 我雖然沒有多時間,不過有很多資料可以幫忙 XD
> -----
> 替劣法下成為砲灰的好警察難過 也為立法的怠惰而憤怒
好文章...
我之前就有遇過這種情形...
我從新莊建中街綠燈右轉新泰路!!!被一位警察先生攔停!!!
我停好之後他居然對我說我紅燈右轉!!!
我回頭並指給他看!!!此時燈號還是綠燈的!!!!
然而他還是唸了一下才放我走!!!
如果照此職權行使法來講....若當時該名員警要開單!!!
就算我有千萬個理由要申訴!!!成功機率還是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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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omcat 推:我計得不是可以不簽名嗎? 05/11/03
→ r0930 推:不簽名還是可以開...沒用 -_- 0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