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復興air max!)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一個被攔下的狀況
時間: Mon Oct 31 18:28:18 2005


※ 引述《auxo (敖珂索)》之銘言:
> 事情發生有一段時間了,是這樣子的。
> 我從大安路二段,綠燈右轉到信義路,靠北邊的慢車道上。還在跟朋友有說有笑的時候
> ,在敦化南路跟信義路口等紅燈,一個站崗的條子叫我靠邊停。
> 說我在前個路口“紅燈左轉“。
> 應該是由無線電,前一個路口的同仁告知的。若我真的是紅燈左轉我就認了。
> 但我是右轉耶!而且我確定是綠燈!據理力爭,條子還是要我拿出行駕照。
> 看一看之後,說一句“好啦,我相信你啦。“就把證件丟回來。
> 我還沒叫他拿出警員證給我哩!久久沒遇到警察就遇到個刁難擾民。
> 問題1.當時也沒有任何警員把我的罪行拍照舉證,我能說員警誣賴我嘛?
>       我還能對員警怎樣呢?(比方說申訴之類,讓他難過日子的)
> 問題2.要求員警拿出證件有法源依據嘛?
> 問題3.各位有經驗的前輩,遇到這種狀況時是怎麼應對的呢?



        關鍵就是之前一再提過的老問題:爭訟時的舉證責任規誰?

        現況下規則不明確,都是交通法院的法官自己認定。多數情況下,
        法官都會「推定」警察的告發無誤,除非我們自己能拿出證據反證,
        否則警察不需證明自己的告發有事實根據(例如照片、錄影),
        法官會認為「警察告發動作本身就能而且夠認定違規事實」。



        關於能不能要求檢驗證件的問題,也處在模糊地帶。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可以攔停、查驗身份的條件是什麼,
        但先別說這個條件規定不周延(立法時就備受批評),
        更重要的是,該法是否適用於警察進行道安稽查時的攔停、驗證行為?
        如何適用?



        千破萬漏的結果就是:

        1.只要他說你有違規,就算沒證據,上了法院十之八九還是我們吃虧。

        2.即使警察職權行使法上路,對於警察攔停、臨檢的限制還是跟以前一樣:
          幾乎沒有。法律授權太浮濫,至少我反而想不出什麼狀況哪一種攔檢會是
          「明顯」沒有法源的 -_-


      要兼顧權利、程序和執行效率的立法是不簡單,不過這幾年雷聲很大的立法歷程,
      仍讓現況跟立法前沒啥兩樣:一切看警察決定。如果面對操守、品行良好好的警察
      當然不會有多大問題,不過偶爾出現的老鼠屎殺傷力實在很大!

      我們碰到了能怎麼辦?我只能說,如果時間多而且不怕麻煩的,可以爭訟到底(即
      使不樂觀,不過也不是沒希望);如過嫌麻煩沒時間的,或好言面對(我也覺得這
      很機車,竟然要好言面對惡劣的執法者)、或自認倒楣......

      當然更有時間的可以在爭訟失敗後聲請釋憲(這應該是符合聲請要件的),
      我雖然沒有多時間,不過有很多資料可以幫忙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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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劣法下成為砲灰的好警察難過    也為立法的怠惰而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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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0-182-145.dynamic.hinet.net 發表auxo :那就只能Orz了。謝謝解答                                   05/10/31
→ linyakon :推一個無奈...                                         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