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CO (╮(╯︿╰)╭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警察這樣真機車.........
時間: Wed Sep  7 20:00:22 2005

台端於94年8月15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94年8月13日本縣縣府網站留言、
94年8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陳情,經轉交本局處理,
茲答覆如下:

一、  本案經查復如下:

台端於94年8月13日10時40分駕駛DW-XXXX號自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在台159線崙
陽段於員警稽查點前方約100公尺處即駛入機車優先道,且已通過崙陽村路口,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機車優先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
優先行駛之車道,其它車種除起?、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佔
用行駛。

二、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欲轉彎時,
應距交叉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轉彎。
綜上本局員警依規定舉發尚無不當。

三、  承辦人:嘉義縣警察局交通隊黃振銘,聯絡電話:(05)3620229

                 嘉義縣警察局敬上

操!!!!!!!!!!!
好個依照規定  誰有辦法提供警察在轉彎前超過三十公尺變換車道的照片或是影帶
想上交通法庭  啃!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PACO 61.58.29.184 發表photoman :就直接聲明異議然後訴訟吧                              0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