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sun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轉錄]肇事逃逸罪認定及駕照吊銷
時間: Mon Jun 13 14:24:34 2005
問題
當天晚上我在苗栗市區駕車準備離開時,因為產生一點糾紛,遭到一輛摩托車的阻擋,一
直不讓我離去,而我卻一直在倒車的情況下企圖閃避它的情況下,它卻一直窮追猛打的緊
跟在我的車前方不讓我離開,而真的在不得已且心理害怕的情況下,我強行擦撞它而離開
,事後警察局通知我前去派出所處理,經偵訊後卻判定我肇事逃逸,警官說我當時為什麼
不馬上前去報案,而且警官說我的駕駛執照必須要吊扣3個月,事後我前去基隆監理站接
受裁決時,卻被判定永久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去考領駕駛執照,因為我的工作必須
要使用到駕駛執照,為了這件事件,我將失去我已經任職將近10年的工作。請問:
我將在93年出庭應訊,我應如何回答檢察官的詢問?在法院未判定我肇事逃逸案件成立
前,基隆監理站是否可以吊銷我的駕駛執照呢?
解答
1、刑事偵訊部分:
(1)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逃逸者始得成立,最高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是您於事發當晚僅擦撞該輛摩
托車而無導致該車駕駛發生死傷情況,則不會成立此罪,而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之損器物罪,最多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該摩托車駕駛有發生受傷的狀況,則因您是在被該車駕駛脅迫禁止離開的情況下
,迫不得已而發生衝撞,於偵訊時您應向檢察官說明事發經過,並表示自己並無逃逸之意
思,最好是有證人(如:乘客或路人)可以證明此事。
(3)若檢察官態度對您較為不利,或可表示自己願意負起車禍責任,賠償機車駕駛人的
損失,以換取檢察官同情,而可能給予緩起訴之處分。因刑事責任會涉及以下說明的行政
責任及日後是否仍可開車,故應謹慎對應,最好委請律師協同出庭,俾免講錯話,對您影
響甚大。
2、駕駛執照部分:
(1)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
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掉扣駕照三到六
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且依該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終生不得考照。是以監理處應是
以本條規定裁決吊銷您的駕照。
(2)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機關為維護交通秩序所定之行政管制法規,依
該條例所為之裁決程序屬行政程序,請注意,依該條例規定,若未於主管機關裁決後十五
日內,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駕照,故應小心異議的時效,俾免逾
期,而無法挽救。
(3)原則法院的判定與監理機關的裁決間並無拘束之關係,惟法院的決定亦可作為監理
機關的參考及您日後異議及行政訴訟之依據,故仍應謹慎面對刑事調查程序。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
轉錄自:LEP生活法律報
剛好看到有關的新聞,大家可以當作例子參考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hsun 從 61-30-137-126.static.tfn.net.tw 發表
→ EIJI 推:為什麼一開始都不報警勒 奇怪 05/06/13
→ owen 推:總不可能呆在那邊等警察來吧 早就被打死了= =" 05/06/14
→ comanche 推:先離開之後馬上到派出所報警就比較好講話了吧 0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