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xsim (冰)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車禍後
時間: Sun Jun 12 01:35:55 2005
※ 引述《aroo (只會直走)》之銘言:
文長恕刪
> 若我能把與對方威脅我家人的內容錄下來
> 能反告她敲詐或者恐嚇嗎?
--前言--
小弟不才 僅讀過一點法律 故僅能提供一點參考性之意見 如有謬誤 還望不吝指正
--正文--
1.這種情況算是恐嚇嗎?
關於您所說的"路人甲"在電話中以威脅的語氣警告您的家人出門小心一點一事,
對方可能已經構成刑法§305之恐嚇罪(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聲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在此所稱之恐嚇,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關於該「惡害」,
不須已經有加害之事實,或真有加害之意思,只要使人心生畏懼就構成本罪。
*白話一點的說法,只要你真的被他的話嚇唬到就算成立了。
若他恐嚇的目的在於,要讓他自己或是第三人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則有可能構
成刑法§346II恐嚇得利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
結論;建議您可以以電話錄音的方式,錄下對方恐嚇的言語,然後拿著錄音帶當成
證據到派出所報案,基本上這種以言語恫嚇他人的行為,已經是非法的行為了,即
使你們之間有交通事故糾紛,仍然不允許有此類的行為發生。
再者,若是能證明對方恐嚇是為了取得利益的話,"路人甲"至少都要吃六個月以上
的牢飯=.=。
2.關於強制汽車責任險
原則上,只要您有按時繳保費,就有保險的效力。而強制汽車責任險是採取「無過
失賠償主義」,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的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
有受傷、殘廢、死亡的情形,均能向保險人要求相當金額的理賠。
此種規定是在保障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若加害人在經濟上無法負擔賠償時,受害人亦
不至於完全得不到賠償。
因此,若對方真的有意和解的話,可以請對方跟你一起和保險公司談一談,關於這方
面的細節小弟沒有實際經驗,還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我補充^^"。
3.和解不成怎麼辦?
所謂的「和解」是指雙方一人退一步,互相妥協讓步,如果要全贏的話就不叫和解了,
直接打官司比較有可能。
若是對方真的沒有意思好好和解的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403
第七款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這
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之一。
也就是說,一個方法是不管他等他來告,但是他在起訴之前會被法院要求先進行調解
;另一個方法是您主動到法院聲請調解,而調解後之調解書,跟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
同的效力,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不用怕他獅子大開口,加油!
以上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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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筆欠佳 感謝大家讀完這麼長的文m(_ _)m
如有錯誤 歡迎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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