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佛頭一定要冷靜)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承德路六段
時間: Wed May 18 21:53:13 2005
f355兄也言重了,我並沒有想到啥樁腳的 :)
其實我們的意思是差不多的,
您應該也沒有訴諸特權撤銷罰單的意思.
問題只在於(前面很多人說了)
有兩樣東西要區分清楚:
1.作為處罰依據的法規
2.依法執行處罰的行為
如果是認為前者有問題,直接跟有權機關反應(可能是行政機關,
也可能立法機關)是再正確不過的做法,甚至是一種公民義務,我
個人也熱衷此道 :P
如果是認為後者有問題,尤指執法者認定事實或適用法規時有錯
誤,那不但有法定管道可以救濟(雖然目前並不完美),甚至面對
惡意違法執法的執行者時,動用立委/媒體/甚至刑事訴訟都不為
過.
不過原文的狀況,我想執行上並無問題,您是認為執行依據本身有
問題,那麼透過議員表達這個狀況當然是好事一樁,不過重點就不
應該是[撤銷我的罰單],而是[某某路段車道劃分不合理].
在規則變更後,允許多大範圍內發生回溯效力,撤銷過去[所有]依
據舊規則開出的罰單,反而只是附帶的次要問題.
您的重點不是放在動用特權,我真的知道 ^^
我那麼囉唆又寫了一大篇,只是想強調,透過民代反應法規問題這
種良性互動,和借民代之力圖一己之私這種惡性循環,只是一線之
隔,不龜毛一點不行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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