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有關最近吵很熱的取締改裝問題
時間: Sun May 1 17:54:10 2005
※ 引述《dollar (孔方機車工作室)》之銘言: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1.jpg
> http://www.offroadbike.idv.tw/workshop/picture/pipe02.jpg
在大車板回過了,不過我想再說一次比較清楚^^
(為啥一開始不回在這?因為相關問題在這講N次了阿T-T)
感謝孔方兄很體貼的提供了解釋性命令的複印掃瞄,
不過依照法規和執行現況,那個東西效果有限。
該公文是當年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修法,
所做出的解釋性行政命令。(就是92年,應該是王幸男委員提案。
有興趣進立法院官網,會有更多資料。)
不過,山不轉路轉-_-
當初修法所要阻止的事情,一樣透過其他規定發生了,
現在的問題出在同條項第1款,同法第18條,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和39條之1。
更詳細的分析,就是我之前貼出的陳情書裡寫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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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一定要冷靜。
--克林貢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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