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oi (上班也會累啊....)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分享]吊扣駕照流程
時間: Sat Apr  9 15:37:54 2005

→ dick :吊扣時間根據的金額是正常的金額,不是逾期後的喔!            05/04/07
→ kusanagi :不,是以逾期後一個的金額計算,目前吊扣中(噓...)     05/04/07
→ kusanagi :                                                      05/04/07
→ kusanagi :sorry,上面打錯,逾期一個月後的金額計                 05/04/07
→ dick :樓上的是台北人嗎?聽說只有台北這樣搞                       05/04/08
→ dick :限速的駕照剛回來..我確定是逾期前的價格                    05/04/08

依處罰條例65條,的確需要逾期才能申請
不過早期有函示說明,提早也可以..^^

交通部79年12月21日
交路(79)字第038073號函

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觀之,
在解釋上應無不可,若違規行為人於應到按日期內主動到按聲明不繳罰鍰,
請求易處吊扣牌、駕照者,
則應可類推解釋認為處罰機關可依其違規行為原應適用之處罰條款,
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先與裁決應繳納之罰鍰,
而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易處。

至於說可不可以,我想必須由機關內部統一律定
畢竟函示說可以,未必是「一定」要照辦,
SO,就這件函示,我想提早是當然可以的...

但是..
但是...
但是....

交通部82年5月6日交路(82)字第015297號函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違規行為人依本條例各該款項罰鍰最低額
結案者,應有三要件(缺一不可):
  (一)行為人認為舉發事實與違規情形相合。
  (二)不經裁決
  (三)繳納罰鍰
;同條例第65條第1項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之規定亦有三要件:
  (一)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五日
  (二)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不依裁決繳納罰鍰。
二、依據前開條文規定,主旨所敘案件處理方式,茲統一規定如次:
  (一)易處吊扣牌照、駕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條文,
        應符合規定要件,始予辦理,不得由被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內」
        主動提出申請。
  (二)受處分人自願接受易處吊扣牌、駕照處分者,應由其本人或經委託有權代理
        之人,於「應到案日期之後」,附其切結書、受委託之委託書附卷備查,
        註明「捨棄聲明異議,自願接受易處吊扣牌(駕)照處分」等字樣,
        始予受理。
  (三)易處吊扣牌(駕)照案件,悉依統一裁罰標準表最高額罰鍰裁決,
        再依裁決罰鍰度為易處吊扣之標準。
  (四)如處分人已繳納罰鍰者,不得要求易處吊扣牌駕照處分;如受處分人已辦妥
        易處吊扣處分者,亦不得要求改處罰鍰。
三、本部79年12月21日交路(79)字第038073號函自82年6月1日起停止適用。

SO..違背函示的辦事機關還不少啊...
還是依法辦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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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woi 163.29.165.236 發表
  Modify: 05/04/09 15:46:32 dick :感謝....感想是...台中真是鬆阿                             05/04/12